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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旺销 宜昌接连发生“非B瓶”伤人事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3:3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肖黎明 许晓梅

  眼下正是啤酒销售的旺季,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非B型”包装瓶,但还是传来了群众被啤酒瓶炸伤的消息。日前,记者在湖北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部五官科的一张病床上,见到了眼睛被金龙泉啤酒瓶炸伤致残的送货工皮坤山。记者还从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工商所获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该所已受理了3起被啤酒瓶严重炸伤的投诉案件。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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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的啤酒瓶均无“B”型标志,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B型”包装瓶。

  这3起爆炸事件中,受害最严重的皮坤山是湖北长阳人———一位进城打工的农民,今年3月9日被湖北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龙泉公司)宜昌市伍家岗个体经销商覃江陵聘为送货司机。6月19日下午5时左右,皮坤山与其他两名搬运工一起开车送金龙泉啤酒到宜昌市城区一家批发部。在卸完啤酒后,皮坤山正低头点数,突然“嘭”的一声,啤酒箱里的一个啤酒瓶爆炸了,飞出的玻璃片直射到皮坤山的脸上,顿时皮坤山的左眼部鲜血直流,在眼睛中间自上而下划出一道4至5厘米长的口子。见此情景,两位搬运工赶快将他送往医院,然而因伤势过于严重,皮坤山的左眼失明了。

  据皮坤山介绍,他被炸伤后,他的雇主覃江陵到医院垫付了3000多元住院费,而金龙泉公司一个星期之后在当地媒体的介入下才派人前来看望,放下1500元的医疗费就走了。后得知本报记者在调查采访,该公司又再次派人到医院来看望皮坤山,并在支付1000元医疗费后警告皮坤山,不要找新闻单位,否则索赔困难。

  造成皮坤山左眼失明的罪魁祸首就是金龙泉公司使用的“非B瓶”。皮坤山告诉记者,他左眼部外面伤口缝合了20针,里面伤口缝合了8针,眼球是在显微镜下缝合的。

  然而,对于是否是“非B瓶”炸瞎皮坤山左眼这一事实,金龙泉公司致函本报湖北记者站说,致使皮坤山眼睛受伤的啤酒瓶为过期B瓶,而并非“非B瓶”。为了更好地印证此事,记者见到了皮坤山保存着的证据———致使他眼睛伤残的那个爆炸的啤酒瓶,瓶颈及瓶底已爆炸成碎片,不完整的瓶身上清楚可见“金龙泉九龙啤酒”几个字,瓶底上方还有“94(W)3”字样,未见有国家规定的“B”型字样。皮坤山说,“94(W)3”字样就是啤酒瓶的生产日期,这证明炸伤他的啤酒瓶是1994年3月生产的。这只啤酒瓶已被连续使用了十多年,从这一点来看,金龙泉公司解释说“过期”并无不妥。

  就在皮坤山被炸伤不到半个月,宜昌市伍家岗工商所又接到投诉,又一消费者被金龙泉“非B瓶”炸伤。7月5日11时左右,消费者肖光甲在五一市场一家冷饮批发商店买了两瓶“金龙泉”啤酒,在走出商店门口时,右手拿的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其右手手背炸伤,后在医院缝合了两针。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这家冷饮商店的金龙泉啤酒与炸伤皮坤山的出自同一家,爆炸的啤酒瓶也无“B”型标志,为国家禁止使用的“非B瓶”。

  记者在伍家岗工商所见到了这只爆炸的啤酒瓶,炸成三块的啤酒瓶的瓶身上清晰可见“金龙泉啤酒”字样,而爆炸的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未见到国家强制规定的“B”型标志。

  在伍家岗工商所的调查材料上,记者见到覃江陵与工商人员之间有这样一段对话:

  工商问:“非B型”啤酒瓶不能上市销售你知道吗?

  覃答:我知道,工商部门原来提醒过我。

  工商问:既然知道“非B型”啤酒瓶不能上市销售,而你们仍然销售,是不是故意?

  覃答:我们经销商只认产品质量,(其他的)与我们无关。

  覃江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全国啤酒行业使用“非B瓶”很普遍。因现在是旺季,啤酒瓶使用量大,厂家只有这样混装才能保证市场供求。

  记者在工商管理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位于伍家岗白沙饭店后面的金龙泉啤酒经销处。在大门左侧一堆空啤酒瓶处,记者随意抽查一件啤酒箱,共检查出4个“非B型”啤酒瓶,后又在装有啤酒的一排啤酒箱中抽查了一件,又查出8个“非B型”啤酒瓶。

  记者在宜昌城区还采访到一位专销金龙泉啤酒的经营户,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商家告诉记者,他经营金龙泉啤酒已经10年了,月均销售2000多件,每件啤酒共计24瓶,其中总有4至5瓶这种“非B型”啤酒瓶;特别是去年旺季7至8月间,几乎整箱都是“非B型”啤酒瓶,有时也发生这种啤酒瓶爆炸事件。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今年7月初,还有一位40多岁的男性消费者也被“非B型”啤酒瓶炸伤脚,因伤势不重,这位消费者未找工商部门投诉。

  本报湖北记者站就金龙泉啤酒违规使用国家禁止的“非B瓶”炸伤消费者的事实致函金龙泉公司核实时,这家公司的回复让人却大跌眼镜:国家文件规定啤酒瓶属强制性标准,但没有强制规定无“B”字的旧啤酒瓶一律不可使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999年3月5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啤酒瓶,必须符合啤酒瓶新标准。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规定的啤酒不得出厂和销售。通知还规定:从1999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瓶装啤酒必须使用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面对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使用“非B瓶”,面对一起接一起的爆炸事故,金龙泉公司的处理态度和方式让人感到非常费解。

  本报将对此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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