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传贯彻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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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8:57 中国质量报 | |||||||||
此次会议主要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主动召回程序和指令召回程序,信息系统及备案信息、缺陷认定程序,专家库和检测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等进行了宣贯 本报讯(记者夏文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8月2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明确强调,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
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另据了解,在8月2日至3日召开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主动召回程序和指令召回程序,信息系统及备案信息、缺陷认定程序,专家库和检测机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宣贯。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