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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讨债索报酬 酿成曲靖南城门“6.5血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15:29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8月2日电(区鸿雁 王 研)7月30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曲靖南城门“6.5”血案有了结果,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对6名被告作出了有期徒刑或死缓的判决。

  2003年6月4日傍晚,职高毕业后待业在家的胥建军,得知母亲要在曲靖南城门附近的一家茶室与他人谈债务,就邀约数十人来到茶室,因聚众吵闹,当晚被"110"巡警强行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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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来帮助的周朝昆等5人不甘心,要求胥建军请客吃烧烤或支付150元夜宵钱。胥建军、黎贵春等6人于是商定,在周朝昆等人拿钱时"教训一下"他们。次日凌晨2时许,周朝坤等人乘出租车来拿钱时,被张陆群、黎贵春等十余人围住,他们持刀、石块等物砸烂车窗玻璃,并向出租车内砍杀,致使陈志远、周朝昆、孙涛等3人轻微伤,下车的钟富春、戴建文被当场砍死。当日,胥建军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参与者杨宝杰也于几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胥建军等被告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2人死亡、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在作案过程中,7人共同预谋并实施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具体实施时,胥建军、王涛、张陆群、黎贵春均对钟富春、戴建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砍杀行为,对被害人死亡负有直接责任,4人均是主犯;梅祥等3人参与砍杀,是从犯。胥建军、王涛、柏路飞犯罪时不满18周岁,胥建军、杨宝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胥建军自首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黎贵春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处胥建军、王涛有期徒刑15年,张陆群无期徒刑,黎贵春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梅祥有期徒刑8年,杨宝杰有期徒刑4年,柏路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宣判后,看着一张张稚气又充满悔恨的脸,本案的主审法官、曲靖中院少年庭副庭长黄汐滨说:"这些被告人中,最大的不到21岁,最小的还不到18岁。从该案中可以看到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即暴力性犯罪增多,侵害财产、人身安全的犯罪增多,团伙犯罪增多,突发性犯罪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共同特点是恶性犯罪突出;临时起意、结伙作案;单纯模仿导致犯罪;为小事酿成凶案。这些现象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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