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一”起物业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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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8:07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谢炜)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小区物业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必须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都必须让业主一目了然。
据介绍,由于长期以来物业服务的收费没有得到严格规范,收费的透明度不高,曾经出现一些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引发不少纠纷。 根据有关部门昨日发布的通知,从10月1日起,这种现象有望得到根治。 通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明码标价必须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不能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也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规定,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在执行新标准的一个月之前,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实行明码标价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并经常性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