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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消费储值”要谨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7:51 中国质量报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名曰“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经营方式,其基本运作模式是:消费者在“消费储值”加盟商家登记注册,购买运营公司的“消费储值”卡,成为持卡消费者,其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时,可获得高额奖励,具体由运营公司采取分多次发放的方式兑付。加盟商则利用“消费储值”卡锁定消费者,并按照与运营公司商定的计点率,定期向运营公司交纳佣金。由于消费的额外获奖回报率极高,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奖而出现不顾实际需要,盲目消费、乱购物等非理性行为,有的甚至发展到不购物、不发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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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直接花钱买点、取得奖励权,将“消费储值”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消费储值”这种模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传销”,有人认为它是一种“非法集资”,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也有人撰写文章为“消费储值”摇旗呐喊,反驳上述的观点。对“消费储值”的问题,国家各有关部门仍没有采取措施。

  法律界人士指出,中介公司从加盟企业和商家那里收取中介佣金?熏而实际上收取的是消费者的钱,按照中介公司的消费奖励合同,将来这些钱还应当返还给消费者。从这一行为来看,其实是消费者暂时把钱存到了中介公司手里,中介公司无形之中做了和银行相同的工作。如此看来,中介公司的这种做法,构成了金融行为。既然是金融行为,就应该由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接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但是从中介公司的注册来看,他们的营业范围仅仅是电子商务等营销业务,而且他们从事的业务目前没有哪一种法律、法规监督管得到,所以这样的公司很容易出问题。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消费储值”奖励系“赠与性奖励”,不是一定会返还的。如某公司制定的《消费储值卡持卡须知》规定:“奖励款属于本企业对持有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与性奖励”。而《合同法》对“赠与”行为的规定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奖励)义务。对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明白、知晓。

  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过度消费,造成财富浪费。一些加盟商家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趁机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等,对此,消费者也要保持警惕,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要投机取巧,向“消费储值”投资。因为运营公司支付奖金发生困难时,可以不再赠与,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消费者的“投资”将难以收回,甚至血本无归;即使运营公司没有发生支付困难,其仍可以单方面自行延长奖励发放的期限,降低每次发放的比例和金额,对此,消费者提起诉讼时,也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要认真学法用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揭发、举报不法经营者,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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