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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商标侵权案”北京审理 厦华再次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7:35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缪建记者龚志伟)近日,“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厦华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CH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

  判决书同时认定,由于厦华电子公司“CH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英文缩写“HDTV”),故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据悉,这是继今年3月9日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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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诉长虹商标侵权上海败诉之后的再一次败诉。至此,厦华4地(北京、上海、广州、厦门)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前两大城市,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予了明确结论。

  作者:缪 建 记者龚志伟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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