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拒“鸡毛”官司 湖南“5毛钱”官司广铁中院裁定立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7:30 中国质量报 | |||||||||
本报讯(记者黎虹)湖南株洲律师佘忠民状告铁路部门多收其0.5元钱的官司曾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对于长铁法院以其滥用诉讼权为由而不予立案。如今事情又发生转折,广铁中院终审裁定:长铁法院应予以立案。2月17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目前长铁法院已经立案,3月10日将正式开庭审理此案。2002年3月,佘忠民乘坐K5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佘了解到国家新规定是:株洲到长沙区间票价为5.5元,而这趟列车还在按旧规定收费,因此将列车所属的广州铁路(集团)公
长铁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书后进行了调查后认为,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在事情发生后,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但佘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执意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其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此后,国内多家知名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本报于2002年11月18日以《小额诉讼:多种声音一个焦点》为题,探讨了法律的制订与适用中所面临的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冲突。许多专家认为,以诉讼请求数额大小和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为条件,排除其起诉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将对法治秩序与公民权利构成极大的危害。 作者:记者 黎 虹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