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机动车“路权”成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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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4:25 北京现代商报 | |||||||||
市人大将就《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首开立法听证会,保护机动车“路权”成焦点。 商报讯 (记者 罗乔欣 实习记者 王毕强)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责任分担”的争议焦点,常委会认为:虽然应该保护“弱者”,但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运行效率和公平,同样应
针对该草案,市人大还将以热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的形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举行听证会。这是市人大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在昨天的草案审议中,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就条例内容提出了不少建议。 交通管制7日内向社会公告 草案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15日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向社会公告。” 雇用外地驾驶员不再受限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建议删除关于单位雇用外地驾驶员的内容。原条例规定,“雇用持外省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未经培训考核的不得雇用”。此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外省市合法的驾驶证都是公安部统一印发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且,此项规定还带有对持有外省市合法驾驶证的人员的歧视性色彩。 安全责任履行不力取消处罚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原条例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或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不力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但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尽管安全责任制对实现综合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履行责任制不力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缺少法律依据,所以建议删除。 同时建议删除的还有关于定期下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规定。因为下达指标是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措施的工作程序问题,不宜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