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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的怪事: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不翼而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13:1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债权人申请法院诉讼保全了价值上亿元的财产,法院判决生效准备强制执行时,被查封的财产竟没了。这是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桩怪事。而由此引发的一场行政官司,更让人匪夷所思。

  □本报成都专稿/驻川记者逸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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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

  事情还得追溯到十多年前。

  1992年9月至1993年4月期间,国营企业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简称“成纺公司”)与香港威成有限公司(简称“威成公司”),成立了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屋业公司”)和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这两家中港合资企业。其中屋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人民币,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份,友谊商店公司注册资本为1328万美元,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份;成纺公司以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地下1-2层及地面1-9层(不含土地)折价美元664万元出资。该建筑物系合资前成纺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自用房屋报建的在建工程,其用地手续为1990年成都市国土局的划拨土地批文。

  据记者调查,屋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负责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范围内的10.93亩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包括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地段。

  1993年6月25日,屋业公司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出让方式,该公司取得了成都市走马街55号地块的使用权,并于同年7月12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照屋业公司和成都市国土局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以前成纺公司在该地块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终止,即不再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由于屋业公司经营不善,且年年亏损,金融债务高达2亿多,因此于1997年5月经成都市外经委批准,成纺公司将其在屋业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

  在此期间,成纺公司与威成公司合资的另一企业友谊商店公司也举步维艰,大量到期债务无力偿还。因此,该公司董事会遂于1998年7月13日作出决议:终止合资合同,报成都市外经委申请进行解散清算并获准。此时,该公司对外债务已超过1亿元人民币,其中欠3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近9000万元。2000年,成纺公司当初用于入股友谊商店公司的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被几家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冻结。2001年,与成纺公司合资的港方涉嫌诈骗,该A座建筑物还被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查封。

  2003年,就在成都中级法院准备履行生效判决,对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采取强制执行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

  市房管局惊人之举

  2003年10月31日,成都市房管局竟然向成纺公司颁发了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过程中,房管局还直接将屋业公司通过出让取得的4.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归了成纺公司。成都市房管局这一惊人之举,遭到债权人的强烈反对。

  在震惊之余,具有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者的屋业公司,立即向成都市房管局发出了《异议函》,请求查明土地权属,并纠正其向成纺公司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该公司的请求似泥牛入海,没有任何回应。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成纺公司要办友谊广场A座房屋产权证,必须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据了解,成纺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此外,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一直处于被法院和公安机关查封状态。

  那么,成都市房管局又是怎样给成纺公司办理该建筑物产权证的呢?

  据记者调查,2003年10月,成纺公司向成都市房管局提交了一纸用地证明文件、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成都市房管局只作了一般性的书面审查,便颁发了房产证。

  屋业公司董事长洪挺称:“房管局单凭申请者一些早已作废的批复文件,就把房产证办给了成纺公司,那我们手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有何用?!更何况,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早在2000年8月17日就已被银丰实业公司等几家债权人诉讼保全,并被成都中级法院依法查封了的。”

  如此一审判决

  成都市房管局的颁证行为,不仅使成纺公司可以成功地逃脱与威成公司合资的友谊商店公司经营失败后的巨额债务,而且还让屋业公司价值高达400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己所有。

  2003年11月24日,屋业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房管局。法院受理后,追加成纺公司为第三人,并于同年12月3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成都市房管局当庭辩称,在成纺公司申请办证中,房管局并不知道屋业公司拥有该宗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成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已经作废,这不是房管局所能确定的,我们只负责作书面审查。

  2004年3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成都市房管局向成纺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成纺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法院判案时归结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此,屋业公司董事长洪挺强调指出,成纺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况且,早在1993年7月,成都市国土局在向原告出让该宗地块时,就已明确规定:原土地使用者,即本案被告成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被终止。

  二审以土地权属不清中止诉讼

  屋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3月15日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4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案所涉的成都市走马街55号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现有的用地证明文件,不能准确地反映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因颁发房产证的前提为土地权属清楚,故土地权属问题是本案判决所要解决的前置条件,因此案件需要中止诉讼,待土地权属明确后再行恢复审理。

  针对二审裁定书,屋业公司董事长洪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忧虑地说:“二审法院虽以‘土地权属不清’为由,中止了本案的诉讼,但时至今日,该大楼的房产证仍未被房管部门收回注销,仍然还在成纺公司手中……”他担心该房产证如果一直被非房产者持有,极有可能导

  致友谊广场A座的房屋产权再次被转移,到时多家合法债权人的上亿债权悬空,成都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将无法执行。

  洪董事长坚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依法公正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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