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误擒“贼”“上帝”反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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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3:3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傅春荣北京报道】 由于商家误认顾客有偷盗行为,高二女生卿某在购物时被认为偷盗,服务员对她谩骂不止,并要求她脱衣检查,造成几十人进行围观,卿某不得已将外衣脱掉,翻出衣兜。此事之后,卿某屡感不适,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目前初步考虑为反应状态或反应性精神障碍”。卿某的父母一气之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吴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
2004年3月13日下午,卿某来到吴某所经营的大众购物中心(超市)购物。在挑选了一些食品之后,卿某来到发卡专柜进行选购,一番精挑细选卿某也没有发现称心的发卡,于是她到收银台付了食品款。然而,正当卿某准备离去时,一位服务员跑了过来将卿某拦住,并要求说出她刚才手里一对发卡的去处。原来,在卿某挑选发卡的时候,这名负责巡视的服务员就曾注意过她。服务员认为卿某已经选购了一对发卡,而她在交款时却没有发卡,于是服务员认为卿某肯定将发卡藏了起来,是个小偷。卿某自感冤枉,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据卿某讲,当时这名服务员对她谩骂不止,并要求她脱衣检查,造成几十人进行围观,卿某不得已将外衣脱掉,翻出衣兜。在未查找到发卡后,服务员和经理吴某这才向卿某赔礼道歉,并且根据卿某的要求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医院检查卿某未发现异常,吴某亦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 事后,卿某的父母先后带卿某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了再次检查治疗。3月22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目前初步考虑为反应状态或反应性精神障碍”。卿某的父母认为吴某的行为造成了对女儿身体的伤害和名誉损害,一气之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616.7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护理费1000元。 但是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决却是以驳回卿某的诉讼请求而告终。卿某并无过错,为何会败诉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审理本案的审判长王农法官。 王农表示:作为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服务员对顾客的购物行为不仅有提供服务咨询、提醒顾客是否遗忘交款等义务,同时还有预防盗窃,对顾客购物进行监控的权利。对有意或者是无意遗忘交款的顾客进行询问,也属于正常的业务范围,但必须有事实的前提,并采取正确的态度与合法的方式。本案中的服务员,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卿某私拿了商店发卡不付款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拦阻并要求搜身检查,该行为对由此产生的纠纷存在过错责任。 王农同时认为,服务员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作为雇主的吴某也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事件发生后,吴某已经向卿某赔礼道歉,并且根据卿某的要求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医院检查卿某未发现异常,吴某亦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吴某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卿某虽持有再次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并要求吴某赔偿,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诊断结果与此次纠纷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卿某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