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节水办法 居民超额用水拟按2至4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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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4:48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唐开文) 记者昨天从市水务局获悉,该局已在市水务局网站全文刊登《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市民建议。《办法》中值得关注的是,居民用水按月确定定额,超过定额的用水量,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超指标累进加价制度。超过定额或者用水指标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交费;超过定额或者用水指标20%以上40%以下(含40%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洗浴时水温未达到要求的水和保温瓶内存留需要更新的水及其他生活中可以收集利用的水,应当进行收集利用。绿化灌溉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穴灌、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不得大水漫灌。 《办法》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和使用再生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并预留再生水利用入户管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且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50立方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住宅区、集中建筑区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此外,《办法》还规定,营业性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以及其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水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院、饭店、商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未使用非触摸式冲洗装置的,每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关、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集中浴室未安装使用节水型淋浴器的,每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水幕降温的,按直接排放水量处30天水费的5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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