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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买”诚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7: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这是一起怪又不怪的案件。被告房产公司在获得胜诉后,却转而履行了原告消费者的要求———依照原合同履约,因此而承担损失约千万。这是“作秀”,还是企业自身对诚信的需求?

  本报记者 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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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依照法院判决,你会多得合法的1000万元;而为了诚信,你会少拿1000万元。对此,你会如何选择?

  7月1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在北京举行了一场“中凯现象”研讨会。因为在本文开头的这道选择题中,上海中凯集团公司毅然选择了后者:即使少得1000万元,也要履约讲诚信。

  让我们来看看这起千万诉讼的来龙去脉。

  纠纷起于三年前

  这起诉讼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为了名为“中江大厦”的楼盘。

  浙江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产企业。3年前,中江公司申请开发“中江大厦”项目并获得批准。

  2001年5月,在浙江省“房地产博览会”上,中江公司对“中江大厦”项目推广宣传,并按照平均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的“认购价格”,与十几位消费者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约定:“待项目开盘时以认购价格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中江公司将房屋售予他人,应返还认购金,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此后,由于规划变更以及多种因素的影响,“中江大厦”直到2003年底才得以动工建设。这期间,不仅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几经变更,而且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价格也大幅上升,导致“中江大厦”的开发成本迅速增加。所以当“中江大厦”正式开盘时,该项目的价格已几乎翻了一番,达到了每平方米1万余元。

  两种解决方案

  如果“中江大厦”的售价不是涨得如此之高,一切都好解决。这十几位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的消费者,如果要买,可以直接签订正式合同;如果不买,也可以让房产公司返还认购金并支付利息。问题是,房价涨了如此之多,消费者都希望按原合同、原房价签约;而中江公司却发现,如果按照原先约定的认购价格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江公司将面临巨额亏损。

  怎么办?

  从法条中,中江公司找到了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购协议书》只是对买卖双方签约意向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所以,只要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可以不根据原有认购价格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此后,中江公司向消费者提出了“两个合乎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

  一、如果认购客户愿意继续购买“中江大厦”,中江公司将按开盘销售价格的8.9折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如果认购客户不愿再购买“中江大厦”,中江公司将双倍退还认购客户已交纳的认购金,并按照认购金的10%支付年息(以两年计算)。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双方反复交涉,部分消费者接受了中江公司的解决方案。但另一部分消费者却不接受中江公司的“提价要求”。在与中江公司协商未果之后,部分消费者将中江公司告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中江公司履行原有“承诺”。

  2004年4月,下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消费者与中江公司的《认购协议书》属“预约合同”。法院判决中江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驳回认购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认购协议书》中的约定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中江公司胜诉了,但作为上级公司、上海中凯集团公司的高层领导却并不高兴。因为在司法判决与诚信理念之间,他们正经受着何去何从的考验。

  中凯集团总裁杨益华说:“从企业经营和法律允许的角度看,中江公司在情势变更后提出的解决方案似乎没有错。但如果从讲诚信的角度,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角度看,不履行承诺就是失信,而失信无疑与中凯公司一直坚持的诚信理念水火不相容。”

  10余位消费者的惊喜

  此后两个多月,中凯公司与中江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广泛征询政府部门、消费者组织、法律界以及新闻媒体的意见,并召开董事会进行深入论证,最终形成了基本共识:法律仅仅是道德的底线,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最低要求。一个企业要基业常青,不能仅以法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必须道德先行、信誉先行,努力打造出企业的诚信品牌。

  中凯公司与中江公司的管理层作出最终决策:不管损失多大,也要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原有承诺!

  6月25日上午,一夜小雨后的杭州空气格外清新。在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省房地产协会以及众多新闻媒体的见证下,中江公司的销售代表与杨惠霞等3位消费者代表举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仪式。合同上的销售价格,仍为3年前《认购协议书》上约定的:约每平方米5000元。而此时该楼盘的实际销售价格大约是每平方米1.2万元。

  中江公司总经理陈黎明说:为此,中江公司承担的损失高达千万!

  手捧墨迹未干的《预售合同》,消费者姚建杭一个劲儿地说:“没想到,真是没想到!”这句“没想到”,对于已被法院驳回“要求继续履约”诉讼请求的十余位消费者来说,一样的心情,一样的惊喜。

  诚信无价

  目前,杭州楼市价格节节攀升,中凯集团和中江公司的这个举动反响巨大。在普遍叫好的背后,也有人暗笑中江公司“太傻”,甚至认为是“作秀”。

  这样做,值吗?中江公司总经理陈黎明十分坦诚:“正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我们才按三年前约定的价格与消费者签约。不讲诚信的企业,没有前途;只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企业才有未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做出这个决定是必然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记者从中消协了解到,2003年全国各级消协共受理商品房投诉20290件,高居各类投诉榜首;商品房投诉,已连续6年保持了年增幅高达两位数的记录。中消协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在商品房市场诚信普遍缺失的情形下,中凯集团中江公司的这种做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希望越来越多的房屋开发公司严守诚信履约的原则,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第八十九条 (三)……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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