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限期一个月开发票 北京家乐福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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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00:50 CCTV《经济信息联播》 | ||||||||||
近日,北京一位消费者,因为开发票应不应该有时间期限的问题,把家乐福超市告上了法院。此案日前经法院宣判,家乐福败诉。 从去年8月到10月两个月的时间里,李先生攒了1300多块钱的收银条,好不容易等到人少的时候到家乐福去开发票,谁知道却因为超过了期限而被拒绝。仔细一看,原来超市的收银条上写着“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对此,李先生并不理解。
李先生:我说你们不给我开,这一个月内要让我开发票的依据在什么地方啊?她说我们的依据是税务局有规定,我说那也可以啊,如果有规定我们就按照规定执行啊,但是你们要让我看看这个规定啊。 为了说服李先生,家乐福的工作人员赶忙去找规定,可是最终李先生也没有见到相关的解释。 李先生:有一个《发票管理法规》说,我作为消费者,你作为消费提供的一方,你就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由于《发票管理法规》当中,并没有规定开具发票的时间期限。于是,李先生把家乐福超市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请求合理合法,判定家乐福给李先生开具发票。 虽说事情过去了,可是当记者近日再次来到家乐福超市时,却发现超过一个月的收银条仍然不能顺利开具发票。 家乐福工作人员:您这是5月16号的。过期了。这不写着吗?一个月内有效。 编后 随后,我们的记者举出了家乐福败诉的事例,店长这才同意开具发票。据了解,在北京,很多超市商场都有类似“开具发票一个月内办理”的规定。我们希望税务部门好好查一查,杜绝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经济信息联播》播出时间: 经济频道每天:21:0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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