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渐入“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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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13:22 北京日报 | |||||||||
市消协有关人士昨天向本报记者透露,针对北京市“消法”实施办法存在的滞后问题,市消协将代表北京消费者,建议立法部门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本月1日开始实施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明确“看病算消费”。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对规范医疗服务、保护患者的内容进行了立法或正准备立法。
以“消法”规范医疗服务,为医患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正成为各地立法机关积极考虑的一个问题。记者昨天从市消协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已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而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的修订,也已列入市人大的议事日程。 北京 年内调研报告“出炉” 针对北京市“消法”实施办法存在的滞后问题,市消协将代表北京消费者,建议立法部门把“医疗服务”纳入“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有关部门正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调研,今年内调研报告第一稿就将“出炉”。 市消协负责人告诉记者,北京市“消法”的实施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消费领域出现很多新问题,但每年有大量的消费纠纷无法调解成功,这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有很大关系。 北京市消协拟建议“消法”实施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4条,其中一条就是医疗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在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其它服务并没有什么不同,应纳入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医疗服务不同于“医疗事故”的确认,需要医疗技术专家来鉴定,有必要通过立法给患者以事前的保护。 甘肃 明确“看病算消费” 本月1日起,《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在这一《条例》中,首次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这为当地消费者享受医疗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989年,甘肃省通过了《甘肃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填补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空白。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但这两部法规都没有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从而影响到医疗消费者的维权活动。 今年4月,就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围绕“看病是不是消费”,代表们展开激烈辩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认为,医疗本身是高风险行业,再加上很多医院还带有福利特性,因此医疗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消费者则认为,患者看病是一种消费行为,应该纳入其中。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将医疗服务纳入《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 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的孙智俊律师告诉新华社记者,他每年都会受理很多医患官司,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取证过程异常艰难,甘肃省人大将医疗明确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使得消协和律师介入医疗纠纷有了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很好地监督医疗机构,进而保护医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 即将举行立法听证 就在这几天,针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准备于8月5日举行立法听证会。据悉,此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医疗服务是否应纳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如果纳入,应从哪些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 最先将医患关系入“消法” 据了解,最早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医患关系即消费关系的是浙江省。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它对于界定消费领域纠纷的一项重要突破,就是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这在全国是第一例。 江苏 从商品角度予以明确 1996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药品质量、价格规定和医疗收费标准,不得销售以日用品包装的药品或者将日用品作为药品推销,增加患者负担。这个条款虽然没有像甘肃、浙江那样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但它却从商品的角度明确了患者是消费者这一内容,为医疗服务属于消费提供了依据。 本报记者 范涛 窦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