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一案业主赢了规划 违法批复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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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 10:25 北京青年报 | |||||||||
申易 未举行听证 小区幼儿园改成洗浴中心 违法批复被判撤销 本报讯 昨天下午2点,149名富润家园的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当审判长宣布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市规委向北京富润房地产开
幼儿园成了洗浴中心规委变规划业主起诉 今年3月11日,居住在北京富润家园的149位业主,因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业主们称,富润家园小区的7号楼在原规划许可证中,用途为“幼儿园、办公、变电室”。2003年底,业主们却得知,富润家园的开发商已将7号楼以商业用房形 划许可投资几千万元,按照商业设施的要求建成了7号楼,并且已经签订了承包和销售协议,所以法院判决撤销市规委对于富润家园7号楼的许可证后,富润家园如果还按照计划把7号楼用作商业用房将失去法律依据。而把7号楼恢复成最开始规划的幼儿园和变电室等生活配套设施,开发商又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且还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如何履行,将成为摆在富润家园开发商面前的两难问题。 昨天该案判决后,本报记者采访了海式整体出售,并将用于开设“洗浴中心”。开发商这样做的依据是市规委2002年12月26日作出的1798号规划许可,撤销了原来对于7号楼规划许可的内容,把7号楼的用途由“幼儿园、变电室”改成了“商业、变电室”。业主们认为,市规委违法变更小区原规划,取消了幼儿园等小区居民的生活配套设施,变相为开发商把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浴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其次,市规委在变更小区规划时未进行听证,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划部门变更原小区规划的行为,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业主们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规委作出的1798号规划许可证。 被告市规委答辩说,市规委按照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认为,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市规委就原规划方案进行细微的调整,并未对小区居民的利益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所以并不需要进行听证。 行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是本市对于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该文件规定,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富润家园7号楼原审批的用途为“幼儿园、变电室”,显然包含教育配套设施,变更后的7号楼用途为商业配套公建及变电室。因此,市规委对于作出的变更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作出的变更内容属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规定的“确需变更的内容”,并已履行了重新审批的手续。 但市规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出按照其公示的审批程序,对富润家园7号楼重新审批的证据,市规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把7号楼改成商业用房的行为符合法定的审批要求,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海淀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市规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所以市规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 商业用房已投资几千万如何履行判决将成难题 昨天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市规委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法院)以一个错误的法规做基础,判决市规委败诉让人难以理解。”该代理人还说,法院的判决应该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以保护弱者利益而影响追求公平和公正。对于是否上诉,该代理人表示要回去商量后再作决定。 昨天,坐在法庭上的第三人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表示,是否上诉回去商量后再给法院答复。据现场旁听此案的业主们介绍,由于市规委同意开发商变更7号楼的用途,目前开发商已经按照更改的规 淀法院行政庭庭长王京生。据王庭长介绍:行政许可方面的案件在今年海淀法院受理的150多件行政案件中有23件,主要集中在城市拆迁和城市建设方面。行政许可案件的特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行政行为“木已成舟”,一旦行政机关败诉,有可能会给接受许可的单位造成很大损失,所以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非常慎重。这起“规划许可案”的判决结果说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应加强事先听证制度,对于听证内容应详细记录备案,以避免由此造成的后果。王庭长还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诉讼会逐渐增多,所以有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政府部门也应建立对于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以尽量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链接: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