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 消费贷款可否不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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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9:05 中国质量报 | |||||||||
北京的陈先生办理了庄胜崇光商场的中国银行信贷消费卡,可贷款消费两万多元。但陈先生购买崇光商场的香武仕音响后,从电视中得知香武仕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国际名品,遂停止还款,崇光商场作为陈先生信贷合同的保证人向银行还欠款6884.12元后,起诉至法院,向陈先生追偿欠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令陈先生给付庄胜崇光商场6884.12元。 2001年5月,陈先生与庄胜崇光商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中国银行消费品贷
截至2002年1月28日,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共计消费29281元,其中2002年1月,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购买了“香武仕”音响一套。后来,陈先生从央视节目中获知,“香武仕”音响并非合同所指具有丹麦皇家标志品质的国际名品后,停止向银行还款。此时,陈先生尚欠贷款6884.12元。庄胜崇光商场承担了陈先生贷款的保证责任,为其向银行还款6884.12元。原审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庄胜崇光商场6884.12元。陈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处购物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银行贷款,庄胜崇光商场依照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现庄胜崇光商场有权向陈先生追偿贷款。陈所述商品质量问题,因其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明确提出反诉,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作者:李 清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