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 消费贷款可否不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9:05 中国质量报

  北京的陈先生办理了庄胜崇光商场的中国银行信贷消费卡,可贷款消费两万多元。但陈先生购买崇光商场的香武仕音响后,从电视中得知香武仕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国际名品,遂停止还款,崇光商场作为陈先生信贷合同的保证人向银行还欠款6884.12元后,起诉至法院,向陈先生追偿欠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令陈先生给付庄胜崇光商场6884.12元。

  2001年5月,陈先生与庄胜崇光商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中国银行消费品贷
千件数码产品1元热拍 新浪点点通个性smsDIY
海纳百川 候车亭媒体 哪里可以免费发短信?
款借款合同》,由此获得22615元的信用额度,庄胜崇光商场作为该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支付了保证金。陈先生签署上述文件后成为《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的持有人。双方约定若陈先生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系违约行为,陈先生应向商场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金及崇光商场发生的与借款有关的费用。

  截至2002年1月28日,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共计消费29281元,其中2002年1月,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购买了“香武仕”音响一套。后来,陈先生从央视节目中获知,“香武仕”音响并非合同所指具有丹麦皇家标志品质的国际名品后,停止向银行还款。此时,陈先生尚欠贷款6884.12元。庄胜崇光商场承担了陈先生贷款的保证责任,为其向银行还款6884.12元。原审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庄胜崇光商场6884.12元。陈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处购物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银行贷款,庄胜崇光商场依照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现庄胜崇光商场有权向陈先生追偿贷款。陈所述商品质量问题,因其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明确提出反诉,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作者:李 清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中法文化年精彩纷呈
2003年审计报告
聚焦航班延误补偿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欧洲杯落幕 美洲杯
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行动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青少年教育 网络妈妈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