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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购药品需三思而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9:05 中国质量报

  邮购服务最早在西方国家较为普遍,改革开放后在我国经济中逐渐兴起,目前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购销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方式邮购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但其中存在的种种侵权问题,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从北京市消协系统接到的邮购消费纠纷投诉来看,其中反映问题较多的是邮购药品的投诉。

  俗话说,病急乱投医。一些不正规甚至非法的医疗部门正是利用消费者这种心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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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治病救人、即时见效的幌子,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鲁某邮购北京某研究所开发的“儿宁口服液”,广告称为治疗儿童多动症、抽动症的中药制剂,然而购买后才发现是只取得豫卫食字批准文号的饮品。而另一位消费者李某花2000元购买的声称可治其顽症的草药经证实只不过是几味价值不超过500元左右的普通草药。

  《消法》中规定,邮购服务中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商品,而一些经营者采用虚假的广告、失实的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这是一种不负责任、不守诚信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于药品来说,由于其特殊作用,如果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不但给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损失,更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形成威胁,其危害可以说是相当大的,应该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注意。

  从北京市消协受理的一些邮购药品的情况看,药品邮购多有几大特点:一是经营者都以XX医疗机构或著名的医疗机构分支自称;二是所售药品多为治疗疑难杂症;三是一般都是先付款后寄药;四是药的价格都十分高;五是多为异地或远程交易。仔细来看,这些只不过是那些不法的经营者用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以某医疗机构自称治疗疑难杂症,药价过高,都是为了让消费者相信其实力,并利用其治病心切的心理,招徕消费者。一旦消费者购了药,当然是先付款,那么后续的服务却大打折扣。由于多是异地或远程交易,所以如果出现消费纠纷,无论从时间上还是解决方式上都存在着诸多不便。此外,有些消费者甚至只有经营者的一个信箱或电话,留的地址也根本子虚乌有,查找起来十分不便,一些经营者甚至一次性收了钱,便携款逃走,人去楼空。因而给解决问题也带来了很大困难。

  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做到理性消费,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要轻信广告。尤其是邮购药品,一定要慎重,要在对经营者所有了解的情况下再进行消费,《消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获知权,有了病还是要在正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接受治疗。一旦出现消费问题,应该及时找相关权益部门解决。如果你是在报刊上看见的医疗广告,请保存好刊登药品广告的一些相关凭证,如果经营者找不到,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发布邮购广告的经营者如果不能提供邮购商品经营者真实情况的,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适当的责任。

  作者:崔 倩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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