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自定的“偷一罚十”有法律效力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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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9:05 中国质量报 | |||||||||
吴某是郑州市某学校一名学生,前不久的一天,他到某书店买了几本书,有一本书忘记付款,出门时被工作人员拦住,书店以其偷书为由,对该生进行罚款,并拿来了书店自己制定的规定,上面写着“凡经本书店工作人员查获盗窃本书店书籍者,给予书价10倍的价格进行处罚”字样。书店自己制定的“偷一罚十”有法律效力吗?书店能否以顾客偷书为由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点评
书店自己制定的“偷一罚十”没有法律效力,书店不能以顾客偷书为由对其进行罚款处罚。《消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对违反行政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就是指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它必须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作出,必须有法定依据。 而书店只是一个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此书店没有权力自己制定偷窃的处罚标准,其依照自己制定的规定擅自对偷窃的嫌疑人进行处罚,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和申诉权。同时书店自己制定的“偷一罚十”的规定更没有任何法定依据。因此,书店无权作出“顾客偷书,偷一罚十”的规定,更无权对偷书的顾客实施罚款。且该内容违反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所以该规定是违法无效的。所以,顾客有权拒绝支付“罚款”,用法律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胜利 马伟利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