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大厦被购房者告上法庭终审被判双倍返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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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1:5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阳) 因售出的商品房面积缩水1/4,远洋大厦被购房者告上法庭,并遭双倍索赔。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审结此案,面积无故缩水的远洋大厦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购房者100余万元。 1999年3月,长城国际传播公司与北京远洋大厦公司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合同中约定,长城公司购买对方一套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的写字间,总价款为245万余元。合同还
去年4月22日,远洋大厦向长城公司发函称,根据房管部门的勘测报告,这套房屋的实际面积仅为77.5平方米。就在当年的4月28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房的面积误差为正负3%以内,超过3%的房价款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面对26.6%的缩水面积,长城公司将远洋大厦告上法院,索要双倍赔偿。 远洋大厦方面提出,在房屋面积缩水后,他们提出了解除契约和退款后继续履约两个解决方案,供对方选择。而新的司法解释刚刚颁布,还不具有对该案件的溯及力。 一中院终审认为,房屋面积的缩水是事实。《司法解释》颁布后,没有审结的案件均可适用这个《司法解释》。而远洋大厦发出的单方退款要约,没有得到长城公司的承诺,自然失效。因此,面积缩水的责任应该依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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