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出境游合同三大亮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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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 09:4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杨珺 7月1日起,北京人出境旅游有了规范的合同文本。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旅游局在征求了出境游组团社、专家、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中心、律师代表等各方意见后,正式推出《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凸显的三大亮点,将对解决本市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游客之间的合同纠纷起到指导性作用。
亮点一:结构改进 据了解,此前旅行社普遍使用的出境旅游合同是各自自行拟订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未进行统一和规范,部分旅行社在拟订格式条款时,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合同有失公允。北京市旅游局综合处刘处长介绍,新合同文本内容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把一般情况下出境旅游各环节所具备的通用内容放在了“通用条款”中,这样在具体缔约时旅游者和旅行社不必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些内容的讨价还价上,简化了缔约过程。同时,对于出境旅游中的特定性事宜,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如不成团安排、解决争议方式等等。刘处长表示,由于合同内容的细化,节省了双方的交易时间,自从实行新版合同后,每份合同的平均缔约时间至少减少了一天以上。 亮点二:费用明示 对于此前引起投诉最多的旅游费用问题,新合同在通用条款中直接规定,只要双方以新版合同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旅游费用就包括了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和国外机场税,但不包括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国内段交通费、自费项目、境外小费、计划外行程费用等项目。根据专家分析,这一费用条款对于因自费项目引起的频频投诉将有潜在制约效果。 亮点三:权责清晰 新合同在保障游客利益的同时,也表现出对旅行社合法权益的注重。为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文本中的免责条款中特别增加了“对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的条款,例如旅游者在境外采取拒绝登机等措施与旅行社对抗属于扩大损失的做法,应自行承担责任。而对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规定的旅游内容变更所引起的纠纷问题,新合同明确规定,旅行社如果要变更旅游内容,需先征得团队内2/3以上成员的同意,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