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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送客走辅路 旅客误机费用谁担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8:53 中国质量报

  外出旅游,本应心情舒畅,但有时候却事与愿违。下面的这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告诉人们,一些细节问题如果不注意,往往可能因小失大。

  2003年9月17日,8位来自广西南宁的游客,在随旅行社游览首都名胜古迹后,却因未赶上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而延误了飞机,被滞留在首都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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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能及时返回,游客归心似箭,旅行社为滞留的游客及时地提供了食宿。但旅行社认为,为安排游客食宿而花费了本不应该发生的费用,这部分增加的成本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而应该由向其提供出租车辆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因为出租汽车公司所派的司机在送客前往首都机场的路途中,没有选择最佳行车路线,坚持走机场高速的辅路而拒绝走机场高速公路,延误了客人到达机场的时间。

  于是,旅行社一纸诉状,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其因游客滞留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并退还已收取的租车费。

  法庭经审理查明,此纠纷基于旅行社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2003年9月17日,8名游客要乘坐当日12时20分的飞机返回南宁。当日上午9时40分,按照旅行社指令,司机驾驶该车送游客前往首都国际机场。途中,旅行社导游没有陪同游客前往机场,司机选择机场高速辅路,游客因未按时办理登机手续而误机。另,司机驾车出发前,旅行社给付了租车费,该租车费不含机场高速通行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机选择机场高速公路或机场高速辅路,都可以到达首都国际机场,从经济和效率考虑,常人并无法区分哪条线路系最佳路线,故无法要求司机认定机场高速公路是最佳的行驶路线。由于在出发前,旅行社预付的租车费中未包含机场高速通行费,双方未对选择哪条路线作出约定,旅行社也无证据证明其途中要求司机选择机场高速公路,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旅行社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强化自身的合同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中,为游客的行程以及其他的每一个细节都作出周全的考虑,切忌把为游客考虑的责任强加在合同相对人身上。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作为合同订立主体,应尽量考虑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民事活动,这样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司法救济。(崔晓林)

  作者:崔晓林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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