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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书写内容不清 书写人承担不利后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8:53 中国质量报

  由于收据书写过于潦草,无法辨别,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日前,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

  2003年2月,某石材加工厂从刘某处购买了价值3300元的石材,货款未付。日前,刘某向房山法院起诉,要求加工厂给付石材款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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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厂称,已给付了刘某1000元,还给自己打了收款条,所以,现在只欠原告2300元,他原来是要给原告货款2300元,但原告要求给付3300元,因此,货款一直没能给付原告。石材厂还拿出了一份收款条,并当庭进行了宣读,内容是“今收到工厂料款1000元”,后有刘某本人签字。因此被告只同意给付原告2300元。

  而刘某在看过收款条后称,该收款条是自己书写的,不过此收条与本案无关,原告宣读的收款条的内容不对,收款条的真实内容应当是“今收到订料款1000元”。书写该条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后来曾到我处定过石料,支付了定金10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在提取石料时,因不能立即付清货款,所以就没让被告拉走,1000元定金也没退给他,也不应该退给他。

  法庭上,法官仔细辨认了这张收款条,由于字迹过于潦草,无法分辨是“工厂”二字,还是“订”字。很明显,如果是“工厂”二字,说明被告已给付原告1000元货款了,被告还应给付原告2300元,如果是“订”字,则此案不存在定金问题,说明此条与本案无关,被告应给付原告3300元。由于收据书写内容不清,因此只能由书写人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石材加工厂给付刘某石材款2300元。(连春祥)

  作者:连春祥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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