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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里的65000元被盗领 客户状告银行获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3:24 新华网

  新华网厦门6月23日电 (记者 康淼) 张桂珍女士银行储蓄卡内的65000元存款在同一时间内被转至6个人的信用卡里并被领走。为此,张桂珍把银行告上法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张桂珍胜诉,银行赔偿张桂珍现金存款6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1998年4月,张桂珍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华辉支行(下称华辉建行)开立一张银行储蓄卡(龙卡),后来该卡不慎丢失。张桂珍向华辉建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2000年9月24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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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补办了一张新卡。2002年11月25日,张桂珍的银行储蓄卡里还有65046.78元的存款余额。然而3天后,该卡内的存款莫名其妙地消失。

  2002年12月24日,张桂珍向厦门警方报案。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第一大队在调查后发现,这些存款在厦门大丰商场ATM机上被6次转账到6个人的信用卡上,每次转出1万元。张桂珍的储蓄卡在同一时间内总共被支取款项65000元。同期厦门出现了多起利用伪卡盗领银行存款的案件,警方初步调查认定该案也是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女士认为,她向华辉建行申办银行储蓄卡就使得双方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她把款项存在华辉建行,华辉建行就负有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的合同义务。现在她来银行取款却拿不到钱,张女士认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她把华辉建行告上了法庭。

  在经过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定张桂珍败诉后,张女士进行上诉。2004年6月2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张女士胜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辉建行与张桂珍之间存在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从厦门市警方调查的事实分析,可以推定张桂珍对于其账户里的存款被领走并没有过错。储蓄存款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银行负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特定义务。在未能证实存款人张桂珍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华辉建行应当赔偿张桂珍现金存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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