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新浪财经--行业专题--房地产业 > 正文
 
北京房屋出租出台新规定 五种房子不得出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8:12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 邹玉瑞 实习记者 吴鹏) 从7月1日起,北京市内的房屋出租有了新规定,凡是本市的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都要到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另外还明确五种房屋不得出租。

  昨天,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私居住房屋除外),出租人应自房屋租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抢注旺铺得超值礼物 新浪招商引资征代理商
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中列举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通知中要求有五种房屋不得出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英语四级考题泄露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
我国部分省市供电告急
伊征兵中心遭袭击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
2004世界难民日
2004欧锦赛 2004温网
不良信息举报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