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出租出台新规定 五种房子不得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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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8:12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邹玉瑞 实习记者 吴鹏) 从7月1日起,北京市内的房屋出租有了新规定,凡是本市的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都要到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另外还明确五种房屋不得出租。 昨天,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私居住房屋除外),出租人应自房屋租
通知中列举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通知中要求有五种房屋不得出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