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赔偿条款是否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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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13:05 南方日报 陈戈 方蓓蓓 | |||||||||
新闻背景 近日,记者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入住一些宾馆酒店时,因不慎损坏房间里的物件,遭遇高额索赔,赔偿金额甚至高得离谱。由于这些宾馆酒店均在《住客须知》中自行制定“损坏酒店物品赔偿标准”,且坚称“明示”在先,赔偿不打折。而消费者则质疑,退货都要扣除折旧费,凭什么宾馆酒店的物件不能按折旧后实价赔偿?
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家住广州的王先生一家到广西某地旅游,住在当地的一家三星级酒店。其儿子在房间玩耍时不小心摔坏了宾馆的电话机。事后,王先生主动找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宾馆要求王先生赔偿250元人民币。王先生对此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这样一个普通话机在市场上最多卖100元,而且还用了这么久,他不能接受酒店提出的赔偿金额。 宾馆工作人员随后向王先生出示一份宾馆的《住客须知》。在其中所列的赔偿清单中,王先生发现,赔偿金额普遍偏高。损坏一个普通的茶杯要赔30元,烫坏宾馆地毯要赔200元,摔坏房间的电话机要赔250元,市场价不过10多元的普通毛巾,在这里要赔50元。王先生认为这样的赔偿很不合理,与宾馆交涉多次无果,最后还是被宾馆方面在住房押金里扣掉了赔偿款。 针对读者的投诉,记者昨天走访了广东省多家宾馆酒店,发现几乎所有宾馆酒店都有《住客须知》条款,而且都明确规定相应的损坏赔偿金额,有的正如王先生投诉的情况类似,存在赔偿金额偏高现象。 那么,对于宾馆酒店业规定的物品赔偿条款,究竟应该怎么看,这种条款到底有没有约束力,旅客损坏酒店物品,又应该怎么赔呢? 摔坏一只普通的茶杯赔30元,地毯被烟头烫出个小洞赔200元,摔坏房间电话机赔250元,打坏房间的落地灯赔500元。面对宾馆酒店业的种种“行规”条款,消费者不慎“违规”却只能徒叹奈何…… 酒店说法:硬性索赔的酒店不多 接受记者采访的宾馆酒店均认为,《住客须知》是合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醒住客要爱惜酒店物品,同时也为了减少事后纠纷。至于赔偿问题,他们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酒店会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合情合理”作出处理。 广州远洋宾馆市场销售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赔偿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住客损坏的物品可以修复,将相应赔少点;如果物品无法修复,住客则必须按照《住客须知》规定的价格赔偿。《住客须知》在每一间客房都有,目的就是要告知住客小心,以避免不必要的花销。而酒店并不是想通过这个高价赔偿来赚钱,而是提醒住客要爱惜宾馆物品。但事实上,不管损坏程度轻重,硬性让住客按《住客须知》规定的价格赔偿的宾馆不多。 广东全球通大酒店有关人士认为,宾馆酒店的东西一般较之同类物品的市场价高出不少,他们在选购商品时会选择质量较上乘的物品。除此之外,宾馆还给予这些物品较多的维护和保养。所以,损坏了宾馆酒店物品并不能简单地以市场价衡量,里面还包含着服务的费用。但该酒店也表示,如果物品损坏不很严重可以适当减少部分赔偿费用。 消费者认为:赔偿金额应该合情合理 消费者普遍认为,《住客须知》是不合理的,他们表示不能接受按规定的价格赔偿。如果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定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广州某媒体工作者小朗告诉记者,《住客须知》根本就不合理。如果宾馆酒店对一个电话机开出一万元的价格,我们也要照赔吗?而且损坏东西大都是不小心,按市场价赔偿已不算合理了,照理还应该折旧。如果宾馆酒店硬要是按《住客须知》规定高额赔偿,他表示,一定会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甚至利用法律手段上诉。 正在读大学的方方也认为,这种赔偿规定不合理。虽然宾馆酒店也有苦衷,比如说损坏了很难买到同样的物品等等,但住客也不是有意损坏房间物品的。如果不小心犯错就被狠罚,以后谁还敢住这里? 律师观点:“须知”纯属“霸王条款”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梁律师告诉记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宾馆所制定的《住客须知》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尽管在住客的行为上,双方存在着合同关系,但这个《住客须知》是宾馆单方面制定的,而且与现在的市场价相距甚远,因此有欠公允,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属于我们常见的“霸王条款”,它对住客缺乏约束力。 梁律师认为,住客不必按照“须知”里面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应该根据宾馆酒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现值)赔偿。这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回同样的东西;二是按物品当时的账面价,除去一定的折旧费进行赔偿。如果可以的话,最好选择前者,因为所谓的折旧费很麻烦,还必须找资产评估机构定价。 消委会提示: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不利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住客须知》这种硬性的赔偿方式确实不合理,住客应该按照物品损坏的实际价值赔偿。对于《住客须知》,一般都制定有几年历史了,当时的物价和现在肯定不同,怎么能用作现在的“条款”呢。 另外,还要看损坏物品的责任在哪一方,如果因为宾馆酒店摆放物品的位置不合理而导致损坏,或者住客自己不小心损坏,处理的方式都不一样。但有一条是一样的,就是营业者不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事情,这有悖于“消法”。 本报记者 陈戈 通讯员 方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