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本不应多长“心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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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9:08 新京报 | |||||||||
6月14日《人民日报》以《应对食品安全:消费者应多长“心眼”》为题,报道了由于接连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惴惴不安。长沙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有关人士认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也需要消费者多长几个“心眼”。 这个提醒无疑是善意的。而让消费者仅凭“长心眼”就分清商品真假、伪劣,有点勉为其难。
过多的提醒消费者“长心眼”,说明现在部分消费环境已相当恶劣。对此有关部门已经“查不胜查”,显得无能为力,只有告诫消费者:“小心,再小心”,期望消费者能够“自救”。 事实上,需要对市场上的消费品“加小心”、“长心眼”,规范市场行为只能是专业职能部门,而不该是消费者。使每一件商品让消费者放心购买是职能管理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让消费者“长心眼”,实质上是将其应负的职责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却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很显然,这种表述本身就有失公允。因为商品或者服务只有在购买后才能使用、学习,不可能先使用、学习然后再购买,消费者很难在购买消费品前就“掌握”并“正确使用”该产品。 说穿了,消费欺诈问题的根本解决,只能依靠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依靠执法者的严格执法,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来实现。对此所有的专责者都必须“守土有责”,不能给伪劣产品留有生存环境。诚信的消费环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以精心营造、小心维护。只有这样,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才是简单、高效、和谐、安全的,才不至于总是要求消费者多长“心眼”。这也是市场体系正常健康运转必要的前提。 □李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