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商“争吵”中用卡人的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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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07:24 新华网 | ||||||||||
刘以宾 深圳的银行卡手续费之争引起全国范围的高度关注,尽管政府部门已介入,但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似并未彻底打破。有评论认为政府不宜介入;而我认为,政府充当一下“劝架人”未尝不可,但不能以压服某一方的方式平息“争吵”。
仔细看去,可在“争吵”中发现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双方在手续费比例问题上似乎已找不到可以协商的弹性空间,只要这个比例往哪边稍许移 动,就会导致一方“亏本”。如此,明显违背交易的一般规律。 记得有经济学家这样描述交易的意义和特征:交易意味着福利的增加,交易对双方皆有益,任何交易价格都有一个较大的空间,交易因此容易达成。在交易价格上则有“满意即最佳”的说法。关于交易价格空间,其下限是供方成本,上限则是需方自己生产这种商品的成本。 假如深圳银行界与46家商户在围绕银行卡服务的交易中真的已找不到价格协商的空间,只能说明银行卡的推出得不偿失,或者说这种“商品”的成本收益严重倒挂。 从世界范围的金融服务实践和商业发展趋势看,这种判断从根本上是不成立的。在银行卡服务形成的交易中,其价格(手续费比例)空间肯定存在,关键是双方是否把自己的所有收益全部计算在内,同时,是否在立足寻找一种双方收益的公平点。诚然,公平只能是相对的。 也许在这场“争吵”中,双方均忽略了第三个重要的“交易主体”,即用卡人。与采用现金付款方式相比,消费者刷卡付账的额外收益是很明显的,例如免去了携带现金的诸多不便,免去了现金被窃、被抢的风险以及可能持有假钞并在支付中遇到麻烦的风险等等。 既然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得到了好处,按说也应向这种支付工具的提供者支付一定费用。即使消费者支付0.1%的手续费,商户便可将费率降下来,僵局也许立即打破。而现实的情况是,用卡人不仅不需为刷卡付手续费,甚至可通过持卡消费“积分”或其他鼓励措施得到某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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