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挂失机票一年后才退款”规定受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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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 11:47 东方早报 | |||||||||
温州女士:民航为防冒退机票,将“查验过失”全部转嫁到了乘客身上 东方早报驻浙江记者 施\陈彤莹 因为无法接受目前国内各航空公司“丢失机票挂失,1年后才能退款”的规定,温州的任女士日前将国航温州营业部诉至温州鹿城区工商分局。
4月底,任女士丢失了的一张5月1日从温州飞往重庆的机票,票价为1410元,售票方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温州营业部。当她去补票时,工作人员表示,机票丢失不能补票,只能挂失后重新购买,挂失的机票须在1年后退款。“自己用身份证登记购票,营业部应有记录,为何要这么久才能退款?”任女士颇有些困惑,为此,她跑了3趟国航温州营业部,得到的答复都一样。 为进一步证实,记者又拨通了东方航空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95108,接线小姐的回答与国航的解释如出一辙。她同样强调,这是民航总局规定的,所有航空公司都一样。 民航:限期为一年 防机票冒退 按照国航温州营业部的解释,1年后退款是民航总局的规定。1985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规定,客票遗失后,旅客应及时提供证明申请挂失,售票点应及时通告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在客票有效期(1年)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对票款退还期限为1年,该营业部的解释是,在这期间,即使错过航班也可改签或退还部分票款,因此,遗失的机票可能被冒用或冒退。且机票销售常委托代理人进行,如果代办点不负责任,机票很可能会被冒退。 消费者:乘客负全责 规定有问题 但任女士对国航的说法并不认同。她说,不论是坐飞机还是退机票,都要凭有效证件,民航又有“黑名单”,杜绝冒用冒退并非难事。她认为,认真核验旅客,防范机票冒用冒退是航空公司职责所在,即使存在难度,也不能将航空公司的“查验过失”全部转嫁到乘客身上,“民航这个规定本身就存在问题”。 律师:挂失即合同 应立即退款 1年后才能退款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立贵律师认为,这有违《合同法》的原则。顾客购买了机票,就与航空公司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接受了挂失申请,就意味着双方解除了合同,应该把款项退给消费者。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何松庆律师表示,这一事件引出了“服务机构在服务中如何选择立足点”的话题:“政府、企业在制定执行政策时,立足点应在何处?是更多地考虑自身方便,还是一切围绕服务对象?” 截至记者发稿时,任女士还没有拿到机票退款。国航温州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作为执行者,只有执行上面的规定”。但据记者了解,该营业部在任女士重新购买机票时,给了5折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