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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乱收费花了不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 18:23 南方周末

  □曾进根

  在查实学校有乱收费行为后,物价局责令学校向学生退款;可当学校声称钱款已“花掉了”后,物价局又宣布将乱收费的钱“没收”,不再退给学生。因为不满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有学生家长两次将物价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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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发生在福建省顺昌县。

  前后矛盾的处罚

  顺昌县居民雷金平的户籍就在县城,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其子应“就近入学”顺昌一中。

  1999年,雷金平的儿子该上初中了。当时,顺昌一中规定,其招生片区内的学生,考试成绩须在176.5分以上才可被该校录取,否则就得到离县城较远的民族中学就读;176.5分以下的学生要想入读顺昌一中,前30名之内的须交3000元“培养费”,30名之后的则要交6000元“赞助费”。

  雷金平的儿子属于可交“培养费”之列。虽然觉得不合理,但为了让儿子能上离家更近、各方面条件也更好的一中,雷金平还是交了3000元。

  2002年6月,雷金平的儿子快毕业时,顺昌一中突然要收回上述收费的凭据。雷金平因此起了疑心:这笔钱是否属于违规收取?一中是不是想毁灭证据?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他发现一中的做法确系乱收费,于是便向福建省价格举报中心举报。

  2002年12月,南平市物价检查分局会同顺昌县物价局进行了专项检查,结果发现顺昌一中从1999年到2002年共违规收费52.2万元。

  2003年2月,顺昌县物价局向顺昌一中送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要求该校在当年3月5日前将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学生。

  然而,直到2003年底,雷金平也没收到一中的退款。他向县物价局打听后才知道,2003年4月,一中向县物价局提交报告,称该校所收赞助费等已全数投入教学大楼基建中,请求对违规收费不作退款处理。县物价局“经研究后”,“综合了几点客观因素”,又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将该校近几年所收的赞助费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予退还。

  顺昌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所长涂勇斌解释说,该局作出“罚没”的决定,最主要的考虑是:1.当时学生家长明知这笔费用不该交,却还是交了,属于自愿。2.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在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的两年内向法院起诉,现在已过了诉讼时效。3.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物价部门责令退还的钱,如果没退,可以没收。

  顺昌县物价局还向雷金平出具了一份《关于学生家长反映1999年顺昌一中收取教学楼赞助费等问题的处理情况答复》(下称《答复》)。

  《答复》在详细列举了几点“客观因素”后称:“鉴于上述因素,县物价局在规定的退款期限已到期的情况下,决定将该校1999年度所收取的赞助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予退还。”

  但雷金平认为,《答复》并没能消除他的疑问:既然一中已将所收赞助费“全数投入教学大楼基建中”,也就是“花掉了”,那物价局如何没收它的钱?难道让学校打“白条”欠着?而如果学校有钱被“没收”的话,物价局为什么不要求其将这些钱用作给学生退款呢?

  福建省法学会秘书长张元王官也认为,物价部门不应该将钱没收,而应该督促学校退款。

  “就近入学”权利被“打折”

  顺昌县物价局在给雷金平的《答复》中,强调了这样一点“客观因素”:“顺昌县招生委员会1999年秋季招生方案”规定,“顺昌一中当年初一招生计划为300名,其余学生招入直属教育局管理的民族中学”。由于家长提出民族中学及其城区的教学点太远,子女上学不便,顺昌一中应家长要求,将本应由民族中学招收的学生,在收取“赞助款”后招收入校。这些学生已在该校完成3年的学业,享受该校学生待遇,获得该校的毕业证书。

  但雷金平说,他看了福建省教委、物价委和财政厅于1999年6月发出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借读费标准的通知》后才知道,他儿子的3000元“培养费”交得真冤。因为这份《通知》规定,只有“户口不在本学区需跨县区就读的借读生”才要交“培养费”,而他儿子不属于这个范畴;且《通知》还规定,“‘借读’的‘培养费’,初中阶段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为1000元”。

  雷金平认为,顺昌一中在无法以“借读”的名目收钱的情况下,便以所谓的“招生计划”设置门槛。他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县里为何制定这个“招生计划”?难道一中只能容纳300新生?如果是这样,为何交了钱后就可以多招了呢?

  雷金平表示,不管县里是出于何种考虑制定这个招生计划,有一点可以肯定:新生“就近入学”的权利被打了折,部分学生被迫要交不该交的钱。

  两告物价局

  拿到顺昌县物价局的《答复》后,雷金平代表几百位学生把该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局撤销《答复》,退还其从一中“没收”的钱。

  2004年2月,顺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物价局的《答复》,但没有支持雷金平要求退钱的请求。

  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县物价局认定一中违规收取赞助费,责令该校退钱,后以“退款期限已到、无法退款”为由,将该校所收的赞助费没收上缴国库,这种做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国家相关价格法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而起诉的学生虽然大都毕业离校,但其档案中都留有家庭住址和电话,故县物价局称无法查找和退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该局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但该局对一中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仍在生效中,故学生请求退钱的理由不能成立。

  为此,雷金平在今年3月向南平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该局撤销顺昌县物价局关于没收赞助费的行政处罚决定。

  4月14日,南平市物价局作出了维持顺昌县物价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理由是其做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雷金平对此不服,于5月10日再次向顺昌县法院起诉,请求该院撤销县物价局对顺昌一中所作的“罚没”决定。

  雷金平的代理人认为,顺昌县物价局在责令一中退款的《通知书》中规定:“退款前应当告示,退款时应填写退款清单,由领款人签后报县物价局复核,无法退还的由县物价局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无法退还这些多收的钱时,才可将其收缴国库。而现在根本不存在“学校无法退钱”的情况,所以该局将钱没收就没有依据。另外,如果说雷金平1999年交的钱已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但顺昌一中2002年都还在乱收费,那么这一年收的钱总该退给学生吧?

  这位代理人还对一个奇怪的现象表示了不理解:顺昌一中1999-2002年共多收了50多万元,但县物价局却只没收了其1999年多收的20多万元,剩下的30余万元,既没听说被没收,也没见学校退还,“难道这些钱物价部门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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