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药监部门为市民购假药“买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08:52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武汉电 从6月1日起,消费者在武汉市零售药店买到假劣药品,一周内可以前往当地药监部门索要退款。 湖北省武汉市药监局日前作出规定,从6月1日起,凡消费者个人在武汉市任何一家零售药店购买了国家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注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假冒其他厂家生产的药品、伪造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无生产批号或有效期的药品、过期的药品,一周内均
药监部门一经查实,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消费者领取退款。 作 者:张晓松 熊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