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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罚提前还贷是对《消费者保护法》的践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08:41 新京报

  日前,济南一家股份制银行对房贷提前还款开始收取违约金。这家银行已经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如果甲方提前还款,要加收一定的罚息,而对提前还款具体的设定是,在贷款两年内,一次性还清,则最高缴纳剩余月份利息的10%。(《齐鲁晚报》6月1日报道)

  对于济南这家股份制银行的做法,笔者以为是一种“单边行动”,这种所谓的“合同条款”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它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是对《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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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严重挑战和公然践踏。审视这种所谓“合同条款”人们不难发现,这种合同只考虑了商家的经济利益,却无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是十分消极和致命的。

  商家与消费者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对等的,在合同中只强调一方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诉求,这样的合同只能是一种“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去银行贷款,银行提供的是一种金融服务,合同条款签订时双方应该进行协商,怎能成为一厢情愿的“单边文件”呢?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采取这种“单边行动”有法律依据吗?

  值得人们玩味和深思的是,当下这种商家制定的“不平等条约”很有市场,很多商家事先不经过和消费者商量,以不容置疑的方式,事先拟好合同,成为一种格式,不管消费者愿意与否,上来就签“合同”,这种“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就目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性法律,任何一项制度的订立都必须以此为依据,不得有悖于这种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商家与消费者事先不经过商量程序,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合同”即双方达成的共识,形成的一致,没有共同的认同只能称为“单边合同”。商家没有单方面制定这种合同的权利,制定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认可。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绝不是随心所欲的乱来经济,制定合同必须做到“有章可循”,只有这样,制定的合同才有法律依据,才会有法律保障。提前还贷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就如同消费者去商店购物一样,当购买到不称心的商品或质量有问题的商品时要求退货一样,是不应该带任何附加条件的。那种以所谓的提前还贷会牺牲银行的利益,会加大银行成本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提前还贷会使银行遭受利息损失,难道消费者退货商家就不遭受损失吗?银行贷款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既如此就应该恪守“服务规则”,不应该自以为是。

  由是观之,提前还贷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某些银行以种种理由罚消费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严重挑战和公然践踏,这种“霸道行径”必将会受到消费者的一致反对和抵制。提前还贷遭罚于法无据,这种“单边行动”必须予以废止。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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