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实施“阶梯水价”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16:42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孟环) 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法规要求,本市今后用水将不再实行包费制,而是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阶梯水价”。市人大常委会当日还表决通过了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同时,《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项地方性法规也被废止。
昨天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由市政府公布。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调度计划及水资源紧缺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同时新法规还对北京各级政府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不使用再生水的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用水实行包费制的,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本市应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及其上游、京密引水渠和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规开发水源和浪费水资源等行为将会被严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和在禁止区域开采地下水的将被最高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