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屋维修基金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16:24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5月28日电 (记者 明星) 2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国内房产界关注的“房屋维修基金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龚文勇等3名原告在未缴纳首期维修基金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受理其房屋权属转让登记申请,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 这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法律界、房产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我国房屋维修基金制
龚文勇等3名原告于2003年购买了长沙市亚华·香舍花都小区的商品住房,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并缴纳了政府规定的购房契税。当开发商湖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配合3名原告向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让登记时,被告要求3名原告缴纳首期维修基金后,方能办理产权证。 对此,3名原告认为,并非自己不愿意缴纳维修基金,而是被告将缴纳维修基金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和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的前置条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部门规章的规定,严重侵犯了3名原告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本案3名原告未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导致售房单位代3名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让登记时,不能向被告移交维修基金,因此被告不予受理此申请,符合有关行政规章的要求,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何正良说,作出此项判决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和《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移交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规定,缴纳维修基金是办理产权证的法定条件之一。而且,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审计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在贯彻执行上述行政规章时,发文规定"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不受理未提交《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的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