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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涨价不认旧买主 消费者首获双倍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17: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范红萍) 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预售协议,并收取了40万定金,待签订正式合同时,消费者才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屋高价卖给第三人。昨天,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支付的定金38万余元。这是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本市首起终审判决的购房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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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月,王女士与宝泰隆公司(原为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宝泰隆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同泰公司的公章。该合同约定:同泰公司以每平方米7125元的价格将位于海淀区的一户楼房出售给王女士,并约定4月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女士就支付给同泰公司购房定金40万元。

  然而,当王女士于4月份按约定与同泰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同泰公司已将房屋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王女士感到很愤怒,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同泰公司双倍赔偿王女士。同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同泰公司收到王女士支付的定金后,又以更高的价格,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房屋价值96万,法定定金为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效,定金应为19万余元,故一中院判令同泰公司退还王女士40万元,另赔偿王女士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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