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箱花生油被扣留之疑 当事人4月未见抽检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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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7:53 新京报 | ||||||||||
工商出具的3份扣留通知书序号为何连不上 当事人为何4个月未见油的抽检结果 今年1月14日,新民粮油经销部的304箱零2桶鲁花花生油,因涉嫌是“假油”被丰台工商执法检查队扣留。但在整个事件,围绕“执法时为何不出具执法证件”、“3份扣留通
经销部经理尹彦科说,“事情本以为很简单,没想到一拖就是4个多月。” 截至昨日,尹彦科仍没有看到这批油的检测报告。 昨日,尹彦科仍没有讨回被扣留的10多万货物和钱款。在过去的4个多月里,他和同事已到丰台工商执法检查队跑了30多趟了。 今年1月14日,离春节还有整整一个星期的时间,尹彦科正在作年关结算。尹彦科是石景山区玉泉路新民粮油经销部经理。 尹称,当天下午2时左右,新民经销部来到了8个人,其中3人穿着工商制服,一人穿着警服,“当时他们一来,直接就进了库房,说要检查。” 10分钟左右,他被告知他经销的鲁花花生油是假的。益民友邦公司副经理朱迷兴说,“他们这个经销部已长达10年了,经销的各种品牌食用油,都是由北京一些大型超市和代理商提供的,有多年的信誉。”益民友邦贸易公司是新民粮油经销部的主管单位。 按他的说法,检查出来的所谓假鲁花花生油,是由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十店直接提供的。为此,朱迷兴还向记者提供了有关的发票。 据超市发十店的食品部部长张云春介绍,这批鲁花花生油是由生产厂家直接从山东发货,再分配给各个分店,“这个渠道是值得信赖的,要是有问题,那也是出在厂家身上。 尹彦科说当时询问他们为何人,“他们说是丰台区工商执法检查队(以下简称检查队)的。” 尹彦科说,检查队将库房内304箱零2桶鲁花花生油全部运走,并拉开该经销部财务室抽屉,收缴了里面的8万元现金,另外还拿走了账本、纳税发票和价值20多万元的收据、欠条等。 另据朱迷兴介绍,鲁花花生油按加上现场扣留的8万元现金,被扣金额达16万多元。 5月18日,朱迷兴在接受采访时说,年关前,进行这样的检查本来可以理解,但此次执法以及事后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有些“问题”他不能理解。 争议1 执法过程要不要出示执法证件? 尹彦科说,“他们说是检查队的,但却没有出示相关证件。” 检查队的到来,让尹彦科措手不及,“他们说是检查队的,但他们却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包括当时强行拉开财务抽屉,拿走当时所有现金,整个过程都没有出示证件。” 当时在财务室的该经销部员工魏明也认同尹某的说法。 但是,这仅仅是他们一方的说法,无法得到工商方面的证实。 为进一步求证尹彦科的说法,记者来到丰台区工商分局执法检查队,但当时开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的工作人员贾永先,以及该队副队长杨东旗都拒绝对此表态。 5月14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司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称,工商执法前,必须出示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称,“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争议2 3份扣留通知书序号为何连不上? 在采访时,朱迷兴出示了3份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3份通知书的编号分别为1067号、2018号和2024号)在京工商丰扣(2004)1067号扣留通知书上写着: 你单位涉嫌投机倒把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决定扣留经营款人民币8万元整; 在2018号通知书上写着:你单位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决定扣留鲁花牌花生油204箱; 在2024号通知书上写着:你单位涉嫌投机倒把,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第2项,决定扣留经营款2万元整。 在这3份通知书上,均写着“执法人贾永先,承办人杨建兵”,盖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红色公章,日期均为执法当日的2004年1月14日。 但记者注意到,这3份通知书在序号上排列上却连不起来。记者就此咨询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司,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正常情况下处理同一事件,如果同时开具几份扣留通知书,通知书的排列序号应该是连贯的。 对此,朱迷兴的看法是,“根本不是同一天开出的3份通知书,序号怎么可能连得起来呢?2018号是在2月12日开的,而2024号是在3月11日开的,但都写着‘1月14日’。” 争议3 3份通知书为何均为“1月14日”? 尹彦科介绍,1月14日下午,检查队拉走304箱零2桶鲁花花生油和扣留8万元现金后,晚些到来的检查队工作人员贾永先给经销部开出两份“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并附有两张财物清单,当时的鉴发日期均为1月14日。 “当时我在外面点被扣的油数,这两份就给会计白晋兰看了,并由她签了字。”尹称,其中一份为1067号,另一份后因检查队收回,记者未能看到。 那么,另外2份扣留通知书是怎么回事呢?尹称,“1月16日在贾永先办公室,贾永先突然要求我把扣留通知书给他看看,他看后说先留我这。并再次让我回去等结果。”之后,尹多次前往检查队索回发票税票和扣留通知书,未果。 2月12日,在尹的再次要求下,贾永先只还了扣留通知书,“我拿了一看,才发现多了一份”,他称被收回的两份扣留通知书中,1067号通知书没有变化,另一份关于“扣留304箱零2桶鲁花花生油”的通知书却被改写成了两份。 “一份上面写着扣留鲁花花生油204箱(即2018号),另一份写着扣留鲁花花生油99箱(后也被收回,记者没有见到)。” 但后被改写的两份通知书,日期仍为“1月14日”。尹说,贾永先当时解释是“事情发生在1月14日,只能这样写”。 此间,尹发现通知书上的被扣油数还少了1箱零2桶,对此贾告知尹说“用做抽样检验了”。此外,记者注意到,对于1月14日检查队所扣留的发票、账本、收据和欠条,经销部自称一直未收到任何如同扣留通知书等凭证。尹称未知何由。对于通知书“日期”问题,检查队拒绝向记者解释。 争议4 索要欠条为何要缴2万经营款? 5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朱迷兴对3月11日被要求缴纳的2万元“非常有意见”。 尹称,因业务往来跟客户之间常有欠条之事,因1月14日被拿走了发票、账本、收据和欠条等,“我心里非常着急,多少次去要,贾永先都说先搁他那,不让我拿回。” 按照他提供的说法,3月10,在贾永先办公室里,尹再次提出索回这些物件时,“他就跟我谈,让我交2万元,还说这是照顾我。” 3月11日,尹去交2万元,此时贾永先又开出一份通知书,即2024号通知书:你单位涉嫌投机倒把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扣留“经营款2万元整”。 对此,尹彦科质疑说:“当时让我交款时说,2万元是要回欠条的押金,为何要写成扣留的经营款?” 因检查队拒绝接受采访,记者联系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市场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这可能是对204箱所谓假油的罚没款吧?” 当记者转述此项扣留理由时,朱迷兴甚是不解:“如果是罚没款,为何不写清楚?为什么要写成扣留财物的经营款呢?1月14日油已被扣了,还哪来的经营款呢?”尹彦科说,除此之外,在他取回真油前,发现只有91箱,询问贾永先被告知其余“用做检验了”。 争议5 当事人可否查看被扣油抽检结果? 尹彦科和朱迷兴坚持称,他们前往检查队查看抽样检验报告和处理结果多达30多次,还有无数的电话咨询,均被告知“局长尚未开会研究”。他们多次要求看检验结果,都遭到拒绝。 5月13日下午,贾永先告诉记者,他们给当事人看了检验结果,并签了字。这个说法尹彦科也不认同,“去了多少次,都不给我看?哪里来的我的签字?” 当记者提出查看检验结果时,贾永先说检验结果已封存。后记者来到该检查队副队长杨东旗的办公室。杨东旗回绝了记者,杨说:“按有关规定不能让你们看。”对于“具体什么规定”,杨称“无可奉告”。 对此,5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提出查看检验结果,应该还是有这个权限的。” 北京林小健律师认为,从实体上来讲,应该向当事人出示能证明所扣留的鲁花花生油为假冒伪劣食用油的相关证据,这样执法才能令人信服。 争议6 通知书被收回使行政复议过期? 在经销部出示的3份扣留财物通知书上,记者都见到如下文字:“如对扣留(封存)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尹彦科也注意此项内容,并于3月29日拟具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但在4月5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的通知中,记者看到“申请人已超出法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尹彦科认为,最关键的是这些不同时间开出的通知书却写着同一时间即1月14日,“我觉得他们是故意的。” 对于经销部上述所言之事,在5月13日下午的采访中,丰台区联合执法检查队副队长杨东旗未予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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