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拟下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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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09:18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 (深圳商报记者 肖健 实习生 刘悠扬 通讯员 温友平 王耘) 多层住宅物业最低指导标准(四级)每平方米由现行0.5元变为0.6元,上浮20%;高层住宅最低指导标准(四级)每平方米由现行2.6元变为2.2元,下降15%;别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取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批制度。我市7年来首次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作重大调整,相关价格听证会将于5月31日下午举行。
据市物价局价格处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的是市物价局与市住宅局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及此后陆续下发的若干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这些文件曾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收费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行业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现行收费办法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据悉,同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有这些方面的变化。如调整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别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规范房屋装修期间的收费,政府开发的安居房小区与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相同的政策,取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批制度,取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取消物业管理服务费外收取中央空调运行维护费的规定,取消优秀小区收费标准上浮的规定等等。相比之下,新政策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也更贴近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调整关系到千家万户及广大企业的切身利益。据悉,市物价局将针对价格听证会于5月13日至5月18日期间公开选举听证代表,作为消费者代表的业主和经营者代表的物业管理公司,均可以报名参与听证。 据悉,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1月17日,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物业管理及其收费的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局与市住宅局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举行价格听证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