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头婴”母亲欲告商家索赔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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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 16: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得知检验结果:“大头婴”患病劣质奶粉是元凶 本报今天消息:今天上午,在记者和医务人员向“大头婴儿”的母亲彭女士转达了省卫生厅的检验结果———证实造成其子患病的最大元凶之一就是婴儿一直食用的产自黑龙江的奇美牌奶粉后,彭女士当即通过本报记者,与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荣生取得联系,就索赔问题进行了沟通。而记者获悉,涉嫌售卖问题奶粉的白云区麒麟岗某货仓,
出售商品有缺陷,可索赔 黄荣生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要向商家进行索赔,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他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黄律师强调,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造成“大头婴儿”患病住院的最大原因,正是食用的奶粉属“商品缺陷”。 索赔金额30万元,有根据 黄荣生律师今天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透露,他已经同为“大头婴”食用奶粉进行专题论证的专家取得联系,已了解到,这一奶粉不仅说明欺骗消费者、蛋白质严重缩水(不及国家标准的1/10),而且其它应有营养成分严重短缺。由于劣质奶粉问题,不仅给婴儿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智力的损伤和影响,而且给婴儿的家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在综合了各项损失后,初步提出了向商家索赔30万元这一数字,有理有据。 黄律师介绍,介于目前找不到制造劣质奶粉的厂家,受害家属才拟定将商家作为第一被告起诉。目前家属手上保存了相关的证据,如商家售出的奶粉、开据的发票等等,而卫生部门昨天公布的检验结果,无疑是最有力的索赔证据之一。 今天下午,“大头婴儿”的家人将与律师再次会面,进一步论讨取证及索赔的相关事宜。 (记者张小磊、通讯员宁习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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