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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消保立法听证:医疗服务是否纳入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09:01 西部商报

  消保立法听证会昨日举行,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消保条例的调整范围成为会上讨论焦点

  消保立法正反观点大碰撞

  本报讯 昨日上午,《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工商大厦开幕。来自医药卫生、法律等行业的16位听证陈述人每人用6分钟时间针对条例(草案)中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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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各陈己见,其中,医疗服务和中介服务是否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成为陈述人辩论的焦点问题。省人大副主任柯茂盛、杨作林等参加了听证会,省工商局等省直机关近100人到场旁听。

  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我省消保条例的调整范围?

  正方: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魏清沂:医疗服务必须纳入消保条例调整范围,虽然医疗机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但也不是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如私人诊所、药店等纯属盈利性单位,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实质意义上的经营行为,医患关系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甘肃庆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乾:患者就医的行为完全符合《消法》有关条款对消费行为的描述,因此,将医疗服务纳入我省的消保条例不存在立法障碍。另外,浙江、重庆等地在这方面已有成功经验,而且运行的不错。

  反方: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处长郑贵森: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调整范围的时机尚不成熟,医院并非提供产品服务的经营者,医患之间是特殊的服务关系,而且现有法规能够规范医疗机构及其行为。

  兰医一院副院长余勤:医疗机构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盈利机构。医患关系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同时,消保条例调整医疗服务会遇到“量化”的尴尬。此外,如果出现医疗失误、达不到患者期望的治疗效果,按照消保条例有关规定,患者可索取双倍赔偿,这不公平。

  中介服务是否纳入消保条例调整范围?

  (正方)律师高华阳:应运而生的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处于混乱状态,存在虚假误导、合同设套、伪造合同、虚构主体等欺诈行为。法律对中介服务的约束几乎是一个空白,因此有必要将中介服务列入调整范围。

  (反方)兰州博纳房产中介吴继红:从房地产中介机构来说,基本都坚持公正、公开的诚信服务,所有运作同时受房地产管理办法规范。消保条例所界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中介服务来说没有意义,中介是按行业特点运作,以合同明确双方关系,因此,没有必要纳入。

  (反方)兰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白延东:以婚姻中介为例说明观点,认为不应纳入,以免侵犯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出现重复处罚现象。

  保险行业是否纳入消保条例调整范围?

  (正方)律师柳向奎:保险业务员在向顾客推销险种的过程中,存在夸大、隐瞒条款细节等欺诈行为。消保条例应增加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的条款。

  (反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王宏亮、宋高平:《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没有必要将其消保条例调整范围。

  (记者 陈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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