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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诉:定金是“定心丸”还是“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11:16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4月20日电 (记者 陈冀) 在购房者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定金是陷阱的开始”,意思是说只要你交了定金就掉进了陷阱,再也不能自拔了。因为定金交出容易、收回难,甚至有的购房者因为定金要不回来而勉强买了自己不太满意的商品房。

  近期,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购买商品房预付定金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没想到消息一出,短短4天里就收到了消费者150多个投诉,涉及定金金额达到1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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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今年2月在广州市东山区淘金路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签了认购书并交了11000元定金,当时该公司未说明该套房的抵押情况,也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只是约定3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日后,在李先生的一再要求下,售楼小姐出示了该楼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李先生又要求其出示预售许可证正本,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他怀疑该房有问题,再三盘问下,售楼小姐承认该房已抵押给银行,但承诺一个月内可解押,李先生要求就解押订立协议书,被拒绝,要求返还定金也被拒绝。

  何女士在海珠区某楼盘交了1000元诚意金并得到该楼盘的“一口价”后,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购买了该楼盘的C座704单元。按规定,何女士必须10天内交首期楼款和签买卖合同。为了解楼盘情况,何女士拿该楼盘的预售证号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该楼盘的产权情况,回答是此预售证号码上无C座,只有D、E、F座,何女士怀疑发展商有诈,不敢继续交钱购买该楼盘了,要求发展商退还定金,但发展商解释说预售证上的F座即是认购书上的C座,为此何女士再到房管局要求出具F座就是C座的证明,但房管局说不会开这样的证明,就这样拖了10多天,何女士被告知超过了签合同时间,定金同时也被发展商没收。

  广东省消委会近期专门就购房定金问题召开了论辩会,购房定金惹来争议。绝大多数参与讨论者认为,目前购房定金存在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因素,如有的发展商规定,在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给认购方,而不需要做任何赔偿;如认购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将认购方所付的款项没收外,还有权将该订购房出售,无需事先知会对方。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有的消费者则是在交了定金后,才发现房子存在问题,此时开发商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定金。这种对消费者明显不公的定金使开发商投机的空间增大。

  广州市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主任程根球律师则客观地指出,开发商收取定金作为一种交易惯例,合情合理合法,因为开发商卖楼也是要成本的,如果消费者有意购房,交了定金,开发商就不会再向其他消费者推销这套房子。只是由于开发商对市场销售行为较为熟悉,现行法律政策又不够明确具体,让开发商有了空子可钻。因此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吃亏的更多是消费者。

  因此,他建议制定购房风险提醒说明书,即开发商在领取预售证的同时,也要领取购房风险说明书,上面列明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风险,购楼要注意的问题,然后由消费者签名,这样就可以视作开发商尽了告知义务。同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认购书的范本,因为目前五花八门的认购书成了无良发展商误导消费者的一种手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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