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遭遇红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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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18:44 新华网 | |||||||||
长沙职业打假人喻晖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昨日在开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喻晖“知假买假”后的“退一赔一”请求。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2003年8月8日到12日,喻晖在长沙普尔斯马特超市二楼一个叫“华伦天奴南北行”
柜台先后购买了11个品种的进口高档化妆品,一共花费了10497元。后经多方核实查对,发现这11种化妆品均属“三无”产品,其中还有假冒和盗用国家卫生部批文的假冒伪劣产品。去年8月14日,他向该超市要求按《消法》第49条的规定返还货款并给予一倍的赔偿,遭到拒绝后,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论焦点:“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行为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一是,原告喻晖的行为是不是《消法》所界定的消费者行为;二是,该涉假化妆品是超市内的经营户售出,该超市有没有责任。被告律师王曙认为,我国《消法》所保护的只能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喻晖在5天时间内大量购买涉假商品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喻晖则反驳,“职业打假人”只是一种社会身份而非法律概念,自己购买商品的时候同样是个消费者。对于超市的责任问题,被告律师认为这些商品是由超市内独立经营的商户售出,一切责任应由该商户承担。而原告方则坚持认为应由超市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不支持“知假买假” 上午12时,法庭的调查和辩论程序结束,在法庭调解程序中,由于原告坚持索赔双方谈不拢而调解未果。法庭正式休庭合议。下午1时许,3位法官返回法庭,审判长张虎宣读了判决书,法庭认为原告喻晖连续5天共5次在同一柜台购买涉假商品,除第一次可以认为是消费行为外,后面4次的购买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同时,被告超市中商户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该超市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对原告在去年8月8日第一次购买的3000元伪劣化妆品除退款外还应付出3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而原告后面4次购买的7497元化妆品可退款,但不能得到一倍的赔偿。这个判决是长沙法院首次确认“知假买假”行为不是我国《消法》保护的消费行为。 职业打假面临考验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贺晓辉律师认为,我国《消法》所称的消费者确实界定在“为生活消费而购买”的范围内,目的是为了与社会生产、经营中的买卖相区别。而职业打假是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社会新生现象,由于其特征更接近个人消费行为,一直以来也是以适用《消法》为主。现在法院对这种行为的法律界定正在改变,将对以后的职业打假行为产生不小的影响。(胡益虎李广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