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车收费新标准 五一起计时单位改为半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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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17:12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廖雁 通讯员 赵鹤冲) 从5月1日起,如果您在停车场停车不到半小时,再也不用掏一小时的“冤枉钱”了。北京市发改委决定于5月1日起调整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由原来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改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 计时单位的细化,使得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车主在部分露天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临时停车时的实际缴费金额降低了一半,比如,原先小型车在四环内露天停车场的
市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北京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继续有效。新的计时单位执行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市民如遇停车场有乱收费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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