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召集专家研讨 凭什么先签物业合同后入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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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08:0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4月7日电 (实习生 郭韶明 记者 万兴亚) 今天,北京市紫玉山庄小区业主杨先生倡议召开了消费者权益维护研讨会。研讨会上,他对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不让入住的消费方式提出了质疑。 据了解,北京房地产界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业主在收房前需要先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无论这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如果不签订
杨先生去年在紫玉山庄购买别墅一套,并于2003年10月份交付全部房款600多万元。就在他准备入住时,小区开发商提出需要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一系列附加条件,才可以交付房间钥匙,否则不允许入住。 杨先生和开发商矛盾的焦点在于:到底是先交房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还是先接受物业公司管理、签订正式合同再入住。 开发商认为,杨先生要在签订物业合同后才能入住。而杨先生则认为,应该先拿到钥匙才能签订物业合同。双方的依据都是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接受集祥物业公司的管理。 有关专家解释,房屋交付的含义即开发商交付钥匙,而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交付钥匙除交付房款外并没有别的前提条件。 但此次,开发商却根据双方已签订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款,让杨先生先签订物业合同。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认为,房地产业现在一个普遍的交易模式就是,将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混为一谈。业主支付房款,房地产商按期交付房屋,这种买卖关系就成立了。而物业管理公司本该和业主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却作为第三方介入了合同买卖关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孟宪生说,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现在房地产业比较混乱,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往往是母子公司,利益是统一的,从而造成了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一起强加给业主的现象。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毕先生说,以签订物业合同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是对业主选择权的侵犯,而选择权是公平交易权的重要构成内容。这样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业主杨先生认为,开发商应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告诉他交房时要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等一系列附加条款。他认为开发商对他隐瞒了事实。 但北京海瀛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却认为,消费者应该主动问及自己不甚了解的合同条款,否则开发商就认为你都懂,他本身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你。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张明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消费者应该有维权意识,签订合同时应该对某些条款要求知情权。前期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应把物业公司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等问清楚,这样才会减少后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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