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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条例》征求民意 游客有望获先行赔付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13:46 北京晨报

  晨报讯 (首席 记者崔红) 出门旅游,如果合法权益受损并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这一内容已被列入《北京市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在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集市民意见的这份条例中同时提出,“一日游”将得到立法规范。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为旅游者提供“一日游”交通、游览、餐饮、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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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等综合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所使用的客运车辆应当取得旅游运营资质。

  “一日游”应公示价格

  本市现行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如对“涉外饭店”的规定,对接待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实行“定点管理”等内容,在新条例中均被淘汰。对“一日游”的管理则首次纳入法律规范。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公示旅游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得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店、旅馆及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者进行“一日游”招徕活动,否则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要停业整顿。

  游客有权要求“先行赔付”

  “旅行社先行赔付”原则也正式纳入法律规范。《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予以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导游不得强行兜售联票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保留原条例的多条内容,以保障旅游者的利益。比如,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不得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旅游区(点)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门票”,“不得强行或者变相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者领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旅游项目。

  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活动提供选择信息。对经营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实行结汇奖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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