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施行 职工退休可再拿“养老年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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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06:4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按照新政策,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享受一笔由本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累积的“养老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
以自愿为建立原则 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自愿和有条件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在建立企业年金时,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钱存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职工离职账户一起转 对于参加的职工来说,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不过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就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此外,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