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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购房契税规定 契税按建筑面积缴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08:4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昨天,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近按套内建筑面积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必须把套内建筑面积的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销售的单价,然后根据建筑面积销售的单价缴纳购房契税。

  市财政局昨天透露,在此前本市契税征管中,对按套内面积购房者契税的缴纳未作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这次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最近开始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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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在计算应征税款时,购房者应将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销售的单价,相应确定住宅性质(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然后缴纳购房契税。同时,有关部门也公布了相应的换算公式,即单位建筑面积售价=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此外,对于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以后也可以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也就是说,购房者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以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税;购房者随同非普通住宅(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依然要按照3%的税率征税。

  有关部门同时还规定,今后对个人以继承和接受遗赠方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本市暂不对其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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