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律师的合谋 按揭购房律师费不应消费者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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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07:43 中国青年报 | |||||||||
尚德琪 由银行指定的律师,为维护银行的利益而努力,但是律师费却记在了消费者的头上。稍有点常识的人,都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事。但是,家住北京市天通苑6区的一位住户,在清理自己按揭购房的票据时,就发现了这样一笔律师费。
通过按揭方式购房的消费者,赶快回去翻翻吧,说不定你也掏过这样的冤枉钱。因“204条购房合同”而闻名的房地产维权律师秦兵称:“全世界都没有的情况,在中国不但有,而且大规模普及。”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我想到了购房者的地位。消费者要买房子,但是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就得向银行贷款。银行借钱给买房子的人,自我感觉就成了买房者的“救星”。不论是谁,一旦把自己放在这种有利的地位上,很自然地就会理直气壮起来。 为什么不该发生这种事情?我想到了银行的利润来源。人们习惯上认为银行是有钱的地方,不过,大多数情况下,指的都是存款。虽然存款不是银行的,但银行可以拿着这些钱去赚钱。赚钱的渠道就是给需要钱的人借钱,然后收取利息。因此,借银行钱的人,其实是银行的“上帝”,他们是银行资金的消费者,是为银行带来利润的人。 但是,借给什么人得银行说了算。银行请律师审查房贷户的资信等,就是为了把好这一关。把这一关的目的,不是看借钱的人需不需要钱,而是看银行的利润会不会受到影响。 谁请的律师,律师就为谁说话。同样,谁请的律师,谁就该付费,这是当事人的应尽之责。所以,银行请律师维护银行的利益,那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让消费者付费就有些不合理了。 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律师是银行请的,他就应该收银行的钱。否则,就一定“另有所图”。据说,银行审核购房者资信状况的业务,已经造就了一大批的“富翁律师”。同样,如果律师拿了消费者的钱,就应该替消费者服务。否则,就是“吃里扒外”,背叛自己的当事人。 银行方面有一种解释是这样的:因为银行的审贷员不够,所以聘请了律师;因为银行承担不起请律师的费用,所以就推给了购房者。 这里的荒唐是显而易见的,而惟一能让人理解的一点就是“人多力量大”。消费者确实存在着这种心理:相对于房款来说,律师费几乎可以忽略,所以没有几个人真正在乎。但是,却很少有人算这笔账:每个人的律师费集中起来,却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 如果说按揭购房者请律师是必要的,那么也应该由消费者自己来请。银行方面说,他们担心消费者与律师勾联,出示虚假资信证明。但是,消费者为什么就一定要相信银行请的律师呢? 我的推测是,银行给律师提供了赚钱的机会,律师就不好意思再向银行伸手要钱。于是,在银行与律师的合谋下,消费者就成了真正的冤大头———作为银行,这笔钱你不应该让消费者出;作为律师,你不应该从消费者那里拿这笔钱。 这种建立在“资金霸权”基础上的“双赢”,到底还有多少生存空间,到底还能走多远,确实是一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