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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价格违规首次不罚 商家不挨罚是人性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 07:39 北京娱乐信报

  新闻案例

  杭州价格违规“首次不罚”

  据新华社杭州3月27日电杭州市物价局近日宣布,从3月底起在全市范围内展开的商品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将采取“首次不罚”制度。然而,这一监管市场商品价格的新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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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还未实施,就遭到了不少市民的质疑。

  对于“首次不罚”制度,杭州市物价局办公室负责人赵全新解释说,这次整治面极广,为让受处罚者心服口服,整治将采取人性化的做法,对首次查到没有做好明码标价的商家,不直接罚款,而是先对其教育,帮助商家健全包括明码标价管理在内的价格管理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反方观点

  别拿人性化当标签

  《价格法》是监管市场的基本法,如果商家违法了,作为执法主体的物价局就该依据《价格法》行使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区分这是首次还是重犯。要不司法部门也可打着人性化执法的招牌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来个“首次不罚”,那不知道有多少违法行为可以就此逃脱法律的惩罚,导致某些人在违法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变相地纵容了某些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多?如果商家因为违法之初得到“首次不罚的鼓励”而在日后演变成为重大违规接受严惩,那这“首次不罚”就难说是人性还是罪过了。

  商家对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当然是欢迎者多,但商家毕竟是少数人,人数更多的是消费者,那么对少数人的商家人性化岂不是对大多数人消费者的不人性了?要知道首次不罚可是有不少漏洞。被发现了才是首次,那物价局是否能保证商家一实施违法行为就发现了?如果不能及时发现,那在商家实施到被发现的过程这段时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由谁担责?这还可能造成有些商家不是首次违法,但由于某些因素作用之下“运作”后却成了首次,依然享受“不罚”的待遇,那就造成执法不公的黑洞了。

  同时,由于整治的面极广就放宽要求更是错误,总不能涉案人员少就秉公办案,涉案人员多就可以网开一面,那法律的标准不就成了橡皮泥了,可以随意拿捏。“让受处罚者心服口服”初衷也许是好的,但法律的作用是先制止违法行为,给违法的人适当的惩戒,保证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教育引导要么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起到预防作用,要么在惩戒之后,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让违法的人恍然大悟地“吃一堑,长一智”,而不能以教育感化取代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那可是“桥归桥,路归路”的问题,容不得混淆。

  因此,还是该坚持法律标准的一致性,别老拿着人性化的标签乱贴,把法律当成柔韧的稻草,想要怎样的花样就可弄出怎样的花样,折腾出新花招,导致法律的随意,那不是工作的创新,而是法制建设的悲哀。黄荣才

  为何总爱做表面文章

  说来也怪,最近一段时间总是看到此类新闻,从举行所谓的“监狱婚礼”到给在押犯人设置鸳鸯房、实行月末同居;从在生日当天不审判犯人到发现问题“首次不罚”,一时间,如此的“人性化”充斥报端,俺就纳闷了:人性化,你为什么总爱做表面文章呢?

  在笔者看来,人性化所体现的就是人文关怀。而现实中的人文关怀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牵强地“浅层次”的人文关怀及表面的人文关怀,而另一种是关注人的生存状况,将人的尊严和人性的生活条件相互融合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举个例子,同是“性权利”这个问题,有人就用这三个字给监狱实行表面的人文关怀寻找借口,那么我们应该试想一下,就军人这个职业而言,分居两地是普遍现象,因为各种原因随军并不容易,职业的特殊让军人及其家属有的一年都很难见上一面,那么已经被我们炒得都已经廉价的“人文关怀”为什么不可以在这里好好体现一下呢?提高军人待遇,将每个随军家属都安排好,尽量解决分居问题,还有多少该做的事情在等着我们呢?而就犯人来说,其狱中服刑期间应享受的权利能否公平享受,刑满释放后能否保证其人格和尊严受到最起码的保护并在一个没有歧视的氛围内生活,这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那为什么我们总要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不该在的地方呢?

  接下来我们不妨再回到前面的新闻中去,为了体现所谓的人性化,杭州市物价局发明了一个“首次不罚”的制度。这是表面“人性化”的又一个很好的例证。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制定的人性化的制度有很多,比如:能让当事人跑一次就可以办的事情,不要跑两次;可以让当事人少花钱的地方,绝不多花一分钱,就算是对于那些违法需要制裁的人也可以体现人性化,比如:同是违反了有关规定,要一视同仁进行处罚,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做到平等……应该说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可是杭州市物价局为什么就偏偏要用当罚不罚,让不法商贩可以钻空子的“人性化”呢?为什么现实社会用兴之所至的孤立创意来体现所谓人文关怀已经成为一种流行呢?

  找到答案并不难,因为这些表面化的人文关怀都有一个明显的特征:人性化所体现的对象大都是社会的特殊群体。特殊群体人数少,操作非常容易,适合做表面文章,再者,群体特殊必然会受到媒体的关注,在他们身上做“人文关怀”的文章,也就更加容易出点政绩,而这也许就是表面的“人性化”随处可见的原因吧。笔者又一次纳闷了:这样的人性化代表的还是人性吗?子寒

  -正方观点

  “首次不罚”的积极意义

  我们决不愿意看到因为其他因素而枉法的行为。但很明显,在如何执法、如何对待“执法对象”方面,“乱世用重典”、除之而后快的方式过于简单和粗暴,以致有时扼杀了一些生产力的萌芽。因此有必要问一句:我们执法的目的究竟何在?答案应该很明确:是为了“生”而不是为了“灭”,即为了创造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而不是为了将某些人赶出市场;是为了“活”而不是为了“死”,即为了激荡起市场因子的生命力,而不是相反;是为了人而不是为了事,即最终想让人做事,而不是因事废人。

  同时,“首次不罚”,还是对现在很多地方以罚为目的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反证,是对执法行为本身的净化。

  因此,“首次不罚”蕴含着执法观念的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变化,体现着执法目的、执法方式的转换,体现着对人的理解和尊重。当然,“温情”不是滥情,我们也要谨防执法的“大撒把”,而务必把握好其中的度。楠周

  一种有效的执法形式

  “首次不罚”是行政执法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行政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它彰显了行政执法理性,是行政执法的一大进步。它符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宗旨。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的意义都是实施。因此,立法本身不是目的,仅是手段,立法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宗旨则是使行政法律法规得到切实实施,使受保护的社会关系得到切实的保护或恢复。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处罚本身也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使行政违法得以纠正、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首次不罚”能够实现法律法规所追求的目标,说明它是一种有效的执法形式。这正是“首次不罚”的价值所在。

  宏枉

  刚柔并济法内有情

  行政处罚并不“天然”排斥教育疏导,规范经济秩序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杭州市物价局的做法,就很直接地体现了这种辩证关系。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人心都是肉长的,执法机关能够这样给没有做好明码标价的商家一次机会,让人感觉比较有人情味,商家容易接受。冉福

  众说纷纭

  消费者就得非人性化?

  从物价局自身的功能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是其首选的课题。在商业行为中,由于对商品本身和市场行情本身缺乏必要的了解,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物价局在执法过程中,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有条不紊。杭州市物价局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大搞“首次不罚”和“人性化措施”,毫无疑问是对广大消费者的“非人性化”。

  除此之外,“首次不罚”这种提法缺乏合理性,难以操作。比如:“第一次违法”的概念如何界定?假如商家一直抬高物价而物价局没有发现,那么商家遭遇举报之后,物价局对商家长期以来的欺诈行为是否进行惩罚就必然是一个难题。

  冯磊

  任何偏袒行为都不合理

  在商业行为中间,消费者和商家作为购销行为的双方,其利益的出发点从来都是对立的。一方面,商家都希望从消费者手中多赚取一些利润;另外一方面,消费者则希望商家能够在价格问题上采取更大的让步。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因此,任何试图对其中某一方偏袒的行为都实实在在地侵犯了另外一方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管理部门对某一方的任何偏袒行为都是不合理的。冯文

  执法方式的新尝试

  从长期以来的执法经验来看,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常面临种种尴尬。一是被处罚对象极易与执法人员撕扯争夺,甚至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二是围观群众不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经常为违章者求情,甚至协助违章者抗法。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执法人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太好。可执法人员如果不严格执法,就不能保证正常经营者的利益。可按老方法执法,城管执法人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就仍难改变,这种“首次不罚”的新方法,就尝试着从执法的方式上进行改变。

  玉林

  “首次不罚”就是教而不罚

  杭州市物价局“首次不罚”的做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教而不罚。当然,规范执法行为,还要接受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予处罚规定中,应该制定认定和办理不予处罚违法行为的程序,责任追究及处罚方式。

  实行不予处罚规定根本目的就是服务地方经济,促进职能作风转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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