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人遭美移民局遣返 东航有过错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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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 12:36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3月28日电 (东亮、徐运) 香港公民高树涛由美国转机前往墨西哥处理商务,因未办理转机签证而被美国移民局罚款并遣返,高一怒之下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公司告上了法庭。这起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日前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7月23日,高树涛因有紧急商务预购了从洛杉矶赴墨西哥利昂的机票,并于7月25日购买了东航8月4日从上海赴洛杉矶的双程飞机票。登机时,值机人员告知其因美国签
高树涛认为,东方航空公司作为专业航空公司应知晓美国从2003年8月2日之后对转机乘客实行签证的新政策,但其工作人员未告知;在他被移民局官员盘问时,东航工作人员也未帮自己作必要解释,致使自己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声誉因此受影响。故要求东航在全国性报纸上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667元人民币,赔偿“5年内不得进入美国”的损失5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律师费、翻译费、委托公证费4900元人民币。 东方航空公司辩称,自己已将高树涛按时、安全承运至洛杉矶,完成了单程航程的运输义务,高因被美国拒绝免签证过境并被处罚,是旅客自身未准备好必要证件造成的,而按中国民航总局《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证件由旅客自行准备,对证件不合格的旅客有权拒绝承运,证件不合格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因此造成承运人支出的,旅客还应补偿。旅客应备妥包括签证在内的各类必需文件,这是常识而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业知识”。高在东航工作人员提醒美国政策发生变化后,应谨慎核实,但高经考虑后仍决定按预定计划乘坐航班,说明愿自担风险。高树涛的损失是由于美国政府的执法行为引起的,他诉称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诉讼对象错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原告从上海运至洛杉矶,表面上看,确已完成了“运输”的义务,但从双方订立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的目的看,运输义务的最终完成不仅仅是由一个机场到另一个机场的位移。保证旅客合法、顺利地转机或入境是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言而喻的内容,也是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购票时符合转机国家的政策,而登机时这项政策发生了变化。对此,作为合同双方都应积极了解政策变化的内容,以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当时,被告虽提醒原告回程可能不符美国转机签证政策,但由于其未准确理解美国签证政策变化的内容,而未提醒原告去时也可能不符相应规定。而原告在已知政策有变化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了解美国政策变化的内容,在不十分确定时,可改签航班、到美使领馆询问或补签后再旅行。对此,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东航赔偿高树涛旅费损失人民币11505元、美元437元,赔偿高树涛因本案委托律师诉讼、公证、翻译等费用人民币3920元。原告高树涛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双方分担。(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