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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务输出合同“不平等条约”现象亟待整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 14:5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广州三月二十六日电(胡后波) 中国公民通过中介公司到境外或者外国做工,要特别注意“不平等条约”,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

  “可是,现在签这种条约的人太多了!”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徐元平呼吁:准备去境外或者外国打工的中国公民,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咨询有关法律,依法行事;同时,他还呼吁有关监管部门,应对从事境内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组织制定合同情况进行整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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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其行为,以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徐法官对笔者讲述了所在法院最近刚调解完的一起纠纷。

  这宗案件原告是河南省邓州市淅川县九重村村民王某,被告是台湾高雄市稳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二00一年三月,河南省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与邓州市经济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邓州公司)签定了劳务输出合同,约定由邓州公司招收渔工,金城公司负责将员工派往台湾公司打工。王某的儿子小王就是这些渔工中的一员。同年十月,小王从广州出境。二00二年七月,小王在海外作业过程中被电击身亡。

  小王与邓州公司签定的合同书,以及邓州公司与金城公司所签的劳务输出合同中都约定:如船员发生意外伤亡,由金城公司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船员及家属不再有额外要求。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王某委托律师于二00三年五月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台湾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六十万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由徐元平法官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被告台湾公司授权金城公司总经理张某为其代理人应诉。

  二00四年二月中旬,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们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向王某的律师指出,其请求赔偿数额过高,如果坚持下去,即使法院判决,也存在难以克服的执行障碍,拿到赔偿遥遥无期,为此建议他降低赔偿请求。法官们接着告诉张某,合同确实不合理,依法应当增加赔偿费。听了法官入情入理的话,双方心平气和地磋商,以十一点五万元的赔偿费达成协议,王某撤回起诉。协议签订后不久赔偿到位。

  徐元平法官告诉笔者,严格对照法律条文,此案的原告没有得到全部权益,但是目前只能达到这种程序。随着对外劳务输出越来越多,近年来海事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很多,共同的特点是,开始洽谈劳务合同时,约定的赔偿标准就偏低,雇工一方却毫不犹豫签约。其原因有三条:不懂法;急于找工作怕对方不要;抱着不出事的侥幸心理。等出了事故,有的受赔几万元不了了之;有的打官司,可是这种官司审理起来很棘手。因为中外、境内外法律规定不同,以及执行难等原因,雇工方往往难以得到全部权益,法院也无能为力。

  徐法官希望借助媒体呼吁:准备去境外或者外国打工的中国公民,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咨询有关法律,依法行事。同时,应当要求雇主或者中介公司为被雇方购买人身保险,千万不可为了急于找工作,而放弃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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