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加强内地供港冰鲜及冷藏禽肉检验检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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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 07:3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加强对出口养殖、加工、仓储和运输等环节的检验检疫,确保恢复供香港的冰鲜和冷冻禽肉的安全卫生。 通知要求,各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有关备案养殖场的巡查和防疫管理,用于屠宰加工冰鲜禽肉的禽只必须来自供港活禽注册场,用于屠宰加工冷冻禽肉的禽只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场或供港活禽注册场,并且该场在过去半年未发生禽流感病例。
要加强供港活禽的疫情监测。每批出口供宰活禽在出栏前5天隔离检疫,除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记录外,还要进行H5禽流感的荧光RT-PCR检测,每个饲养群不少于30只,经观察和检测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官方兽医签发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用于屠宰加工冰鲜禽肉的禽只必须在屠宰当日出口;活禽送宰运输必须封闭运输,且不得途经疫区。 通知同时要求加强对进出各养殖场的运输工具、笼具等的防疫消毒,未经彻底消毒的车辆和笼具,不得进入各注册养殖场。 通知强调,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厂兽医监督生产的冰鲜、冷冻禽肉,不得供港。 供港冰鲜或冷冻禽肉产品必须储存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冷库,且不得与其它产品混合储存,严禁不合格或非供港产品输港。运输有关产品的冷柜须加施铅封,并将铅封号标注在兽医卫生证书上。所有供港禽肉产品必须原货柜直运香港,中途不得开柜或装卸。 另外,据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只有去除内脏的禽肉产品方能供港。供港冰鲜禽肉加工厂及其对应的注册养殖场名单和各地出口禽肉加工厂名单已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完) (记者 杜宇) |